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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输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式探索

2015-10-29杨文光吴洪雷罗公军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5年28期
关键词:输华珲春总局

杨文光 吴洪雷 罗公军

目前进口的朝鲜水产品,经与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水产品品种目录(2013年04月15日更新)核对,均在目录范围之内。每批朝鲜进口的水产品均有其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其官方证书虽已经总局确认,但朝鲜出具的官方证书都是手写,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且关键信息都用***号填补,从依据朝鲜官方证书保证进口水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上来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朝鲜水产品生产企业未获得在华注册资格,但进口朝鲜水产品一直处于默许状态。

进口朝鲜罗先地区水产品监管工作思路

依据《质检总局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赋予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精神,以及《吉林检验检疫局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十项措施》,本着便利贸易的原则,按照通关便捷、风险可控、监管有效的要求,结合《中朝“共同开发共同管理”罗先地区输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国家课题)的逐步开展,积极探索从朝鲜罗先经贸区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新模式,最大限度地保证进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中朝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罗先经济贸易区输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式:

1.虽然朝鲜国内食品生产管理体制尚未与国际接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本空白,但由于许多中资企业在朝鲜罗先经贸区建厂,珲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积极利用共同开发、共同管理的政策,拟将GMP、SSOP、 HACCP等控制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理念全面融入在朝鲜建厂的企业管理当中,以确保在朝鲜建厂企业生产的水产品的卫生和质量安全。

2.根据中朝双方“共同开发、共同管理”罗先经贸区协定的有关精神和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十项措施,拟由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朝方罗先检验检疫部门共同对罗先地区的水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临时注册”管理,管理方式比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实施。

3.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境外监管的新理念,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有效监管,完善境外企业的监管链条。

4.引入风险分析理念,风险分析包括对在朝鲜建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风险评估、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的风险评估、食品防护体系的风险评估、员工健康状况及食品安全意识的风险评估,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食品质量监控计划,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有效执行。

5.牢固树立企业是产品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能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朝鲜罗先地区的水产品生产企业,允许其水产品进口。

6.加强对入境后水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入境后水产品实行集中查验制度,保障进口水产品查验率,避免逃漏检现象发生。同时按照总局风险监控计划,从实际出发制定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控计划,对进口水产品进行风险监控。

支持该模式的主要依据

依据1:《中朝两国政府关于共同开发共同管理罗先经贸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的协定》的有关精神。

依据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19号)赋予的“跨境合作”、“先行先试”等政策。

依据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2】42号)。

依据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国质检通〔2013〕126号)中“先行先试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和鼓励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精神。

依据5:《吉林检验检疫局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十项措施》(吉检法〔2013〕110号)。

依据6:《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15号)。

依据7: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进口检验检疫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通知》(国质检通〔2012〕290号)。

依据8:《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国质检通〔2012〕116号)。

依据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145号)。

实施该模式的必要性

1.从国际关系上看,是发展中朝两国传统关系,推动“中朝共同开发共同管理罗先经贸区”建设,促进东北亚地区和平与发展的战略需要。

2.从国家战略上看,是积极服务国家区域性发展战略,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推动长吉图区域发展和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打造吉林省第三经济增长极的需要。

3.从维护边疆稳定大局来看,是扶持和推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和发展,促进边疆地区群众致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长远需求。

4.从地方政府需求看,水产品是珲春乃至延边地区的重要进口品种,也是重要产业,更是民族传统饮食。允许其进口是促进珲春对外贸易,做强水产品产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5.从企业需求来看,朝鲜罗先地区进口的水产品大多是中方企业投资建厂生产的,如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将使这些企业置于极其不利的境地。有条件地允许进口,也是维护中方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客观需要。

6.从探索创新角度看,是落实《质检总局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意见》中关于“先行先试”和“探索建立适应‘跨境合作新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需要,也是《中朝“共同开发共同管理”罗先地区输华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国家课题),探索建立朝鲜输华食品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最大限度地保证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作者单位:珲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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