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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节目与新媒体的相互借力与共赢

2015-10-27汪震宇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24期
关键词:新闻节目传统媒体机构

宋 薇 汪震宇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新闻频道新媒体部,重庆 400015)

电视新闻节目与新媒体的相互借力与共赢

宋 薇 汪震宇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新闻频道新媒体部,重庆 400015)

2014年4月14日,中央宣传部部长刘奇葆指出:“要积极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强大传播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努力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他还从努力形成适应媒体融合发展的观念和认识、瞄准和利用最新技术推动融合发展、进一步增强媒体信息内容的核心竞争力、建立适应融合发展的组织结构、传播体系和管理体制等方面指出了完成上述战略任务的具体路径。

我国电视媒体作为重要的舆论阵地,在实施上述战略任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刘奇葆同志讲话的精神来看,电视媒体要实施媒体融合发展,需要我们全面分析电视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发展规律和优劣,在技术上、制度上进行创新。近年来,网络传播以及媒介融合对传统媒体形成了强大的冲击。电视在火爆、强劲发展了半个多世纪之后,已被称为传统媒体,面对新媒体,它将怎样借力?在媒介融合与新媒体的双重挤压下,电视与新媒体又该如何实现共存双赢?目前电视媒体发展的制度瓶颈在哪里?回应上述问题是电视媒体正确实施媒体融合发展的前提。

一、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特点分析

(一)新媒体的特点

所谓取其之长补己之短,要想借力于新媒体,必须掌握新媒体的传播规律,遵守其游戏规则。与传统媒体相比,除了数字化、传播迅速、即时性强这些已经为大家所认识的特点外,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还具有另外几大特点:

(1)从机构传播到用户传播的变化。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新闻信息的传播主要还是单向的,由机构流向受众。而新兴媒体的传播形态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转变为用户和用户之间的传播。在这种情况下,新闻机构要想让受众接受其新闻信息,必须和受众成为好友,必须进行互动。而传统新闻记者往往只是封闭的新闻生产流水线上的一名员工,并不擅长通过新媒体与受众互动。

(2)从播出周期到包围式媒体的变化。从技术上看,新兴媒体的使用越来越移动化,用户可以随时通过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查阅新闻,由此形成了一种包围式的新闻传播环境。而传统媒体不论广播、电视还是报纸,都有一个固定的出版或播出周期,这就给我们进行媒介融合提出了挑战,如果我们仅仅是将现有的电视节目利用新媒体平台传播,那么其周期往往滞后,体现不出新闻的时效价值,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的、突发的事件面前,这种方式会使受众将注意力转向微博、微信上一些非新闻机构不断发布的即时信息。

(3)从媒体自己控制到受制于网络服务商的变化。传统媒体是新闻机构自己运营的,很多因素可以在控制范围之内。而微博、微信却是新浪和腾讯等网络公司开发的平台。传统媒体入驻之后,与非新闻机构或个人一样,只是其中产生内容或传播内容的一个“用户”。而在网络平台上有着成千上万的新闻机构、其他机构和用户,传统新闻机构已经不是新闻传播链条中的中心。

(二)传统电视媒体的优势

(1)与新媒体相比,长期从事封装新闻信息专业生产能力,即专业文化及由此带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是电视的优势所在。研究表明,相对于传统的报刊,电视的影响力更强,因为电视节目信息的直观、丰富,受众更加相信电视。而网络环境中,用户产生内容与机构产生内容混杂,用户的传播和机构的传播混杂,开放的环境也带来信息的噪声问题。以“7·23”动车事故为例,微博作为新媒体的代表,虽然在速度和信息量方面拥有优势,但网络谣言也不断滋生,让广大网民真假难辨。而传统媒体的采编人员由于平时训练有素,稿件播发前又有多级审稿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在谣言四起时,能够充分利用自身的公信力,扮演起辟谣者的角色。

(2)电视媒体要利用自身的传播优势。例如,电视直播的分辨率、清晰度大大高于网络视频,电视媒体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势。

(3)与网络相比,传统媒体的另一大特色是深度报道和调查性报道,即在信息的深度上做文章,这也正是专业的优势所在。

二、电视新闻节目如何借力于新媒体

(一)新媒体如何辅助电视新闻节目的生产

(1)从新媒体中挖掘线索来源。如今,在电视新闻节目的生产过程中,社交媒体是重要线索来源,在一些记者不能迅速赶赴现场的重大、突发事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灾难报道、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国内外新闻机构都将微博等新媒体作为重要的线索来源。

(2)新闻素材。新媒体时代,手机、数码相机、DV等日益普及,传统电视新闻媒体应充分利用井喷的民间资源和网络资源,重视普通民众拍摄的新闻素材。

(3)将新媒体的内容整合进节目中。在聚合网络内容方面,可以直接把相关的网友留言、微博内容等编入节目中,增加信息含量、加强观众互动或表达某种观点。例如,重庆电视台新闻中心经济部采写的消息《雅安地震 通讯方式多元化连通生命热线》获得了第十七届重庆新闻奖一等奖。它的一大亮点就是关注了在地震这一突发事件中通讯传播方式的变化,侧面折射出社会生活的发展进程。当时,编导敏锐注意到,地震发生后,许多第一手信息都来自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通过对微博、微信海量信息的梳理,及时掌握了大量的鲜活素材并剪辑进了节目当中。

(二)电视新闻节目的传播如何借力于新媒体

首先,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来改进传播流程。遇到突发事件或者拿到新闻线索,在记者出发之前就通过官方网站、微博等发预告以抢占先机。对拿不准的内容,则可以采用借草根号发声、向官方求证的形式。记者到达现场之后,应该养成习惯用手机等端口进行现场简单播报,可以先在自己的微博、微信上发布,同时把图片、文字、音视频资料传送至官方网站、微博团队,由后方加工后再发布,另外,负责屏幕字幕滚动的编辑也要快速跟进。尽量全方位地传播信息,吸引受众关注我们的节目,塑造自己的品牌影响力。

其次,一定要牢记“用户为王”,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性和社会化特点。电视媒体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在传播新闻信息的同时,构建用户与内容、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互动平台。

然后,电视新闻节目可以借用新媒体的传播渠道,实现节目内容的多次传播和资源增值,不断扩大自己的受众群体。但是,如果直接将电视媒体的内容平移到新媒体中,不一定能够达到理想效果,可以适当改变。例如,可以对节目重新编辑整理。另外,页面设计要抓眼球,相关链接要求丰富,作品标题必须考究。

三、如何打造新媒体时代的电视新闻记者

面对媒介融合的大趋势,学做一鱼多吃的全媒体记者肯定是努力的一个方向。既然新媒体时代的新闻报道是文字、图片、视频、音效等多种表现形式的综合体现,那应时而生的新闻记者就应该笔记本、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全副武装,采、写、摄、录、编、网络技能全方位运用,力争成为多面手(如图1所示)。

不过,全媒体训练最重要的是让记者具备全媒体视野,形成全媒体思维方式。他不需要样样精通,但需要具备专长,并知晓专长之外各种媒介的运作流程和规范,能整体把握媒介总体状况;他不需要身兼数职,但需要掌握并能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完成与各种媒介的完好对接。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一个新闻题材时,快速做出判断与选择,规划出采用多种媒体手段进行报道的方案,并且迅速找到自己的位置。长期以来,电视新闻记者已经习惯了传统流水线式的节目生产方式。面对新媒体,节目的制作重心应该前移,应该提升记者“现场生产新闻的能力”:训练记者逐渐养成习惯,到达现场之后,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利用各种工具发布简要讯息。其实,在新媒体时代,更需要强调团队协作。对于一个可预知的事件性报道,通常采访都是由两到三人组成一个小型团队进行,采访现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图1 全媒体时代的记者示意图

四、运用规范的管理和传播策略保护知识产权和战略资源

新媒体环境虽然给电视传媒带来发展机遇,但也带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难题。因为在当前的网络传播模式下,一旦将重要资源上传到互联网,就会迅速传播,失去控制。因而,在利用新媒体传播之前,一定要有战略划分。对于哪些节目需要通过新媒体扩大传播范围、打造本台品牌、不以知识产权盈利,哪些节目是本台核心战略资源、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盈利,要有清晰地划分,进而采取不同的传播和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第一,在新闻生产过程中,应注重保护本台的商业秘密。在新闻节目未播出之前,虽然记者通过微博、微信提前发布消息能够给观众预热,引起一定关注度,但对于一些有重大价值或能够成为独家新闻的新闻线索或者节目,应进行有效管理,避免选题提前泄露。对此,国外的CNN等电视机构出台规定,要求记者不得将未播出的节目素材发布到社交媒体上,也不得通过社交媒体曝光其工作过程。

第二,在传播策略上,尽量避免将本台原创的具有较高知识产权价值的原始高清视频直接上传到腾讯、新浪或土豆网等提供的视频分享平台。微博、微信或新闻客户端,包括本台记者或编辑的社交媒体平台账号中应避免直接上传视频,而是以链接到本台自己的网站为主。在没有条件链接的情况下,也不能随意直接上载视频到各种用户分享平台。对于重大节目和独家新闻的上传,建议建立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制度,以保护本台的独家资源。

第三,以水印技术等技术手段保护本台知识产权和品牌。为避免节目被其他传播平台直接作为素材播出,应在本台上传到互联网或播出时的节目视频中嵌入本台标记。

第四,要求新媒体在使用本台新闻节目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注明节目提供单位。

第五,对各种用户分享平台要系统、有策略、有目标地运用。利用用户分享网站,应选择一个合适的平台,使上传到该平台的内容形成本台的品牌。应该在各种视频分享网站中建立本台自己的频道,而不是让上传的节目成为散落于信息海洋中的数据。

五、完善电视新闻节目的版权保护制度

其实,法律制度才是保护电视新闻节目的最有效手段。通过版权法律制度,电视机构可以打击网络侵权,让网络传播符合自身利益和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还能从网络传播中获取收益。由此才能形成良性循环,电视机构才可能投入大量资源制作优质新闻节目。由于我国现行版权制度还不完善,造成当前电视新闻节目的网络传播形势是电视机构为网络传播机构做嫁衣,投入大量成本的节目轻易就成为他人的资源,不仅没有任何收益,获得电视机构节目资源的网络传播平台反过来还与电视机构形成了竞争。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在保护电视新闻节目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必须完善。

首先,《著作权法》中未明确电视机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这一规定并未考虑网络传播的特点,保护的是传统方式对电视节目的利用,无法适用于网络环境。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2013年修订后,也仅仅明确了“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未提及电视台。虽然这样立法源于有关电视节目本身能否构成作品、电视台不能构成著作权权利人等方面的争议,但这样立法的后果造成网络环境中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不能受到有效保护是不争的事实。

其次,现行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不合理、不明确。现行《著作权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修改稿草案第二稿还将上述规定延续到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上述条款常常被一些侵权人引用来抗辩电视机构的维权诉求,也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解。但上述条款中的很多内容还需要具体细化和明确。

首先,到底什么情况才是“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够明确。在现实中的情况是,有些电视机构的电视节目早已过了时效,不属于“时事新闻”的范畴了,网络服务商会更换一个吸引眼球的标题上传到互联网。有些网络服务商并非为了报道新闻,而是截取一些电视新闻中吸引观众的片段上传。这些都已脱离了报道时事新闻的范畴。但由于法律不明确,现实中电视机构要维权非常困难。

另外,“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含义也不明确,如有的网络服务商不是再现或引用节目,而是将节目录制下来后完整地上传,还有的服务商只是加一个片头甚至加上自己的广告后将完整节目上传。这些行为本质上侵犯了电视机构的合法权益,但电视机构却因法律的不完善而无法向侵权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此,要使我国电视机构实现借力新媒体、进行媒介融合的战略目标,必须完善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明确电视机构对于电视新闻节目的网络传播相关的权利,明确合理使用的界限,既满足公众获取新闻的需要,又能有效保护电视新闻节目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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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883(2015)24-00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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