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贵重礼品,行贿人告知说该礼品只值5000元。后案发,经专业机构评估,该礼品估价价格为5万元。该党员干部受贿金额应当怎样确定?
2015-10-22宋丽满,黄云辉,王勇等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5年2期
某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贵重礼品,行贿人告知说该礼品只值5000元。后案发,经专业机构评估,该礼品估价价格为5万元。该党员干部受贿金额应当怎样确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1997年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第6条规定:“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确认,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所得物品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经人民法院确认,可以作为确定受贿金额的依据。因此,经人民法院确认后,该党员干部受贿金额应以5万元计算。
(编写:宋丽满、黄云辉、王勇、何刚;配图:张淑容、周丽丽、赵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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