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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之“界”与“线”

2015-10-21于小艳陈安娜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15年9期
关键词:规范制度教师

于小艳 陈安娜

对师德概念的模糊认识导致师德的边界不清,而相关制度的制定对这种模糊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是规范教师道德的制度性文件。其自身的制度德性影响着文件效力的发挥。上述两个文件对师德做出的禁止性规定,其内容既包括师德底线,也包括《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的法律红线,是对本已含混不清的师德范畴的进一步模糊。师德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须区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使教师的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泾渭分明并强化教师工作的专业特性。

师德  红线  界限  制度德性  教师职业道德

一、师德概念模糊之困境

“德”作为一个政治范畴和道德范畴是在周代出现的,而道德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性规则,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社会共识。师德具有形成性和发展性,关于“师德”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指称,主要有三类观点:其一,认为师德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简称,如:《教育大辞典》(1990年版)就把师德解释为“教师”职业道德的简称,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处理各种关系、问题应遵循的准则和行为规范。其二,认为“师德”即教师个人的道德。如:《语言大典》(1990年版)对师德的解释为:“师德,教师的道德。”两大词典在师德概念上的分歧助推了第三类观点的产生:认为所谓师德,乃教师之德,即“师德”既可以指教师职业道德,也可以指称教师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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