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纪委派驻机构建设
2015-10-21钱宪文
前线 2015年6期
钱宪文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根据党章这一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现统一名称、统一管理”的决定,这是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纪委要求,北京市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被列入北京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重点任务。
中共北京市委常委会第157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加强北京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汇报。
会议提出,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落实市纪委向市級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按照全面派驻、分类设置、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改革完善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增强派驻机构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市级党和国家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
会议指出,北京市纪委派驻机构由北京市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北京市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依据党章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监督重点对象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和处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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