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不应限制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债权种类
2015-10-21张毅
房地产导刊 2015年4期
张毅
【摘要】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传统抵押的进一步发展,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等优点,在满足银行开拓客户群的同时,又可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建工程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进行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债权种类没有限定,在建工程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存在合法合理性。
【关键词】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债权种类
一、在建工程抵押中的基本概念
(一)在建工程的概念
所謂在建工程,通常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单项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改建、扩建和大修理工程[1]。笔者讨论的在建工程是指房屋在建工程。狭义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自房屋主体工程开工建设起至房屋竣工验收前所处的状态,是一种事实上未完成的状态。广义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自房屋主体工程开工建设起至房屋登记机构将该房屋记载于房屋登记薄前所处的状态,是一种法律上未完成的状态。本文主要讨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区别于房屋抵押登记,因此,本文的在建工程指的是广义上的在建工程。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
物权法实施前,《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作了如下定义: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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