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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和相关权利人的关系

2015-10-21富绅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主体

富绅

摘 要 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缺乏对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界定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很容易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混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也造成著作权主体的损失。本文通过论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关系,以期厘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达到更好地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目的。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 主体 相关权利人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有别于其他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并且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司法机关以及普通民众都有可能将其他相关权利人视为著作权主体。为了更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必要明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采风人、改编人等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一、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的关系

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明确的作者,这显然有别于著作权法保护下的一般作品,加之法律上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确切的规定,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而学界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为其著作权主体。①而所谓传承人则是这个来源群中的一份子,并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发展下去的人。可以说传承人是师从于前人,传艺于后人的这样一个关键性人物。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而言,传承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没有一代代传承人的继承与发扬,也没有今天的民间文学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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