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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管理的讨论

2015-10-21洪振义

房地产导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监理工程建设

洪振义

【摘要】2014年8月建设部出台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方项目负责人做为责任主任,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为此,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需要项目负责人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

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自已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并充分发挥自已工作岗位的作用,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尽早完成建设任务。

1.了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1.3发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负责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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