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标的使用
2015-10-21黄璟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4期
黄璟
摘 要 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商标法》,并于2014年5月1日实施。新《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做出了较多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还将已在实务中得到认可的商标先用权与商标合理使用纳入到法律规范之中本文结合《商标法》的修改,探讨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从商标权取得入手,分析商标使用制度的具体内涵。同时,结合国内外立法以及最新判例,研究对于权利维持中的商標使用与侵权认定中的商标使用的不同认定标准。最后,从司法实务出发,具体分析商标不使用的正当事由。
关键词 商标使用 权利维持 商标侵权 商誉 正当事由
一、商标法含义上的使用
(一)各国商标法对于使用含义的规定
对于使用的含义,各国商标法主要采取了定义法与列举法两种方式。
欧共体、日本等地区采用了列举的方式。《欧共体商标条例》对商标使用规定为: 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商业行为中使用相同或是类似的标志。并认为以下四种方式构成侵权: 在产品包装或是其本身上贴附标识;供应带有该标识的产品,将其投放市场或是出于此种原因拥有或使用该标识来提供服务;出口或是进口带有该标识的产品;在商业文书或广告上使用该标识。①
另外,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内一部分国家与地区对商标使用采取了定义法。定义法一般是从商标使用的目的、效果,以及商标使用的方式来定义这一概念的。
这两种方式都难免有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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