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于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构想

2015-10-21张铎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4期

张铎

摘 要 现行刑法司法解释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自现行刑法颁布以来,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冲突开始显现:解释主体不一,有损司法权威;以文字形式的司法解释来帮助理解文字形式的刑法难免力不从心.尝试以法官的刑法解释权为基础,以案例指导制度为辅助,同时将部分刑法司法解释归于刑法立法解释,那当前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未尝不能被彻底推倒重建。

关键词 刑法司法解释 罪刑法定 立法解释 法律解释权 案例指导制度

在前些年,国内刑法学界对刑法司法解释有较高的关注度,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刑法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冲突、刑法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刑法司法解释机制的改善等方面,应该说这个话题不算新鲜,但是笔者认为在此刻比起讨论废除死刑等问题来,当下的刑法司法解释机制走向终结也许更有讨论的价值。一者,现阶段刑法迎来了一个蜕变期,再者,比起若干年前的刑法学界,现在的我们有了极大的进步,很多当时不具备的条件现在都已经具备了。

一、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工作比较薄弱,司法机关往往会越俎代庖,本该由立法机关解释的法律规定,它却站出来完成了任务。97年公布的刑法典将罪刑法定原则纳入了刑法,自此,相当一部分刑法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主义的矛盾凸显出来。如《关于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