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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完善研究

2015-10-21卢珊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4期

卢珊

摘 要 证明妨碍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常见的情形,这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制度和现实的碰撞,是公民权利与正义的不可磨灭的矛盾,此种情形经常出现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导致难以遏制此种现象的发展趋势,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可能提出证据,使待证事实无证据可资证明,形成待证事实存否不明的状态。本文基于当前存在的证明妨碍的情形,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态势,针对证明妨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证明妨碍 当事人 完善建议

当事人要使自己的事实主张能够得以认可,就需要对该主张进行证明。对方当事人的阻碍行为必然导致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有可能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而承担其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故证明妨碍的非正义性事不言自明的。

一、证明妨碍的概述

证明妨碍,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阻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的证明。证明妨碍主要表现为:销毁、藏匿、篡改可用于对方证明的证据资料;通过手段阻止证人出庭作证等。

在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越来越强调当事人在揭示案件事实方面的作用,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以及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法院也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大量进行职权调查,而是变为更为消极的证据审查和判断。这样的情况增加了当死人自行收集证据的压力,当事人需要掌握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来摆脱不能证明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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