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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案件查办协作机制的思考

2015-10-21宋宗立

科学时代·上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

宋宗立

[摘要]本文简单分析了纪检监察组织自身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案件查办协作机制建立起到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建立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国有企业;案件查办协作机制;反腐倡廉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现有的工作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案件查办的需要。探索建立国有企业案件查办协作机制,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适应新形势下案件查办的需要,是国有企业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国有企业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案件查办协作机制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形势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和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采取有效措施,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断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然而,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腐败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国企纪检监察组织,在反腐工作中,由于制约查办案件的因素较多,难以发挥其有效的作用。探索建立国有企业案件查办协作机制,共同实现“目标同向、资源同享、防线共筑、廉洁同创、民心同聚”的目标,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形势的需要。

(一)纪检监察组织自身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1.办案力量薄弱

目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力量配备较薄弱,一是人员素质低、结构不合理。二是纪检监察组织不健全,有的既无机构又无人员,有的有机构没人员,有的只有纪委书记,没有工作人员,这种状况很难有效地开展案件查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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