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就业可签劳务合同保护自己
2015-10-21王茸
中老年健康 2015年2期
关键词:老年人
王茸
“我在工地上烧了近半年的饭,结果老板跑了,我的薪水也讨不回来了。”61岁的张大妈一脸无奈地来到南京市某法律援助中心,希望律师能帮她讨回欠薪。
与张大妈有类似经历的人还不少,一些老年人到达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常会遭遇劳动纠纷,可是由于他们已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维权比较困难。
六旬大妈工地干活遭遇欠薪
2014年2月,张大妈在邻居的介绍下,到一个林老板手下干活,去小工地给工人们做中饭和晚饭,双方说好每个月工资2000元。开始两个月,2000元工资都能按时支付。2014年4月底时,张大妈像以往一样联系林老板,对方却说,自己接了笔生意,要去外地,工资迟一點支付。又一个月过去了,张大妈再次打电话去要钱,林老板说,自己还没回来。
过了半个月,张大妈再打林老板电话,显示对方关机。她找到工地负责人,可负责人说他们都是和林老板结工钱,张大妈的工资他们早已支付给林老板。
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张大妈维权难
张大妈在别人建议下,找到了劳动仲裁部门,想申请仲裁。可劳动部门却说,张大妈超过了50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张大妈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律师在了解情况后,也感到很为难。
“我国法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张大妈已经61岁了,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她和林老板之间只能算是短暂劳务雇用合同关系。”律师分析说,可是,若是去法院起诉,张大妈为林老板干活都是口头约定,没有签署任何协议,这点相当不利,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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