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10-14刘子刚卫文斐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湿地科学与管理 2015年4期
关键词:生态
刘子刚 卫文斐 刘 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子刚卫文斐刘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在回顾国家和地方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滞后、制度缺失,补偿标准低、补偿范围小,资金不足且来源单一,补偿方式单一等问题,提出了我国湿地生态补偿的对策建议。
湿地;生态补偿;立法;问题;对策
湿地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手段和利益协调机制(王金南,2013;姜宏瑶等,2010),以促进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和恢复以及区域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李梓硕,2014;陈兆开, 2009),不仅包括给予湿地保护和恢复者的经济补偿,还包括对湿地开发利用和破坏者征收生态补偿税费(姜宏瑶等,2010),用于湿地生态系统的修复和替代(戴广翠等,2012)。
在湿地生态补偿的立法和实践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定和实施一些相关工程规划、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和规章开展了初步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国家层面全面系统且长效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尚未建立(王金南,2013),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和实践还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
1 湿地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法规
1.1国家立法
在国家层面,为进一步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号)要求“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鼓励、引导和探索实施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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