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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之重器 安民之保障写在“刑九”实施之际

2015-10-14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马继飙

汽车与安全 2015年11期
关键词:良法重器刑法

文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马继飙

治国之重器 安民之保障写在“刑九”实施之际

文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马继飙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对校车、旅游包车、长途大巴等重点车辆的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立法对象准确,修法时机及时,招招见效,拍手称快。

易经有言“天地交而万物通”“交通成和而万物生”,虽此“交通”非今天之狭义“交通”,但今日之交通确系万物相联,苍生相关。交通如水,参者如鱼,鱼水之共生,唇亡乃齿寒,鱼之非礼不谦,水必污秽鏖糟;水之淤塞倾覆,鱼必凋敝不保,故欲水流之远者,必浚其源,欲鱼群之安者,必规其行。大巴载人,系数十人安危于一车,若违法行之,群死群伤,则无异于草菅人命,刻意屠戮,其行可诛!校车载童,本便利之举,若违法行之,酿成大祸,则无异于灭家之希望,毁国之未来,其行可鄙!及至违法运输危险品、盗用证照等行为,其危之甚,其害之巨,擢发难数,如庆父不死,鲁难未已,此类恶行不惩,天理难容。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法律乃国家之大纲,民生之保障。一国之法律,初创尚符时适势,历久则社会之情渐变,而法律如故,则不能无方凿圆枘之弊,故唯有审时度势渐进修缮,方可良法善治。蔡公元培曾以为政法、刑法、民法乃法律之三大别。“政法者,规定政府之体裁及政府与人民之关系也;刑法者,预防政府及人民权利之障害,及罚其违犯者也。民法者,所以规定人民与人民之关系,防将来之争端,而又判临时之曲直者也”。天下之治乱,在万民之忧乐,交通流水之兴弊安危,关民之根本。害群之“鱼”,为一己之私、谋一时之利,置他人安危于不顾,贻害无穷。将其纳刑法之管辖,以法疏源,依律规鱼,则道通人安,水疏鱼美,对人民权利之保障有百益也。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太平盛世间,吾人对于国家之本务,则应以遵法律为第一义,国而无法律,或有之而国民不遵也,则盗贼横行,奸邪跋扈。制法立法为基,懂法晓法为本,遵法守法为要。法者,人人通晓而恪遵,则流水之徯径,由之而通达;人人崇奉而从之,则人民之事业,由之而无忧;人人守诺而践之,则社会之秩序,由之而不紊。一国犹一人也,国有主权,犹人之有心性,国有法律,犹人之有意志也。国善治法,以良法立之;民善遵法,以法为圭皋,人人皆尚公德,懂礼让,不跋扈,不恣睢,讲信修睦,乃天下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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