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
2015-10-10付子堂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5年3期
付子堂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渝北 40112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确定“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五大子体系之一,使关于能否使用“党内法规”一词的纯粹概念之争画上了休止符。实际上,党内法规是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自2012年6月开展党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之后,这一领域的研究愈发火热。但既有研究的多数文献是将党内法规置于党史党建学科的惯有视野中,主要分为四类:一是对“党内法规”进行概念辨析式研究,对比了“党内法规”与“党的制度”“党的政策”等相关概念①此类文献中的代表性文献见文后相应序号的参考文献。下同。[1];二是对党内法规的体系构建、健全完善等进行了宏大叙事般的研究[2];三是从时间轴上对党内法规进行纵向介绍,梳理了不同时间段的党内法规建设情况[3];四是对党内法规的党内外沟通机制、审议机制、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等具体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4]。这些研究在作者背景、研究路径、文献来源上体现了一些共同特点,比如治学与志行一致,很多作者都供职或毕业于党校系统,通常采用“意义—问题—对策”式的三段论研究,文献刊发以党报党刊为集中。相比而言,运用法学分析范式的研究意蕴、学理支撑不尽显现,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较为宏观地对党内法规进行法学定位探讨[5];二是一定程度地对党内法规的时效性问题、溯及既往问题进行分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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