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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国公民申办领事离婚的相关提示

2015-09-29任正红

世界知识 2015年18期
关键词:领事规章办理

任正红

领事婚姻,包括领事结婚和领事离婚。依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中国驻外使领馆主管领事(以下简称中国领事)可应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为在本馆办理领事结婚的中国公民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领事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律依据

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公约第5条“领事职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据此,离婚登记作为“民事登记”的领事职务之一,其基本原则是“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二,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在49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规定领事有权办理“离婚登记”的有:中国与朝鲜、蒙古国、印度、乌克兰、摩尔多瓦、白俄罗斯、阿塞拜疆、秘鲁、越南、俄罗斯、新西兰、日本、柬埔寨及韩国等条约(协定)。

三,中国国内法律规章。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据此,中国领事可应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的申请,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申办领事离婚的注意事项

一,中国公民申请办理领事离婚登记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外领事实践,中国领事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如下:

1、驻在国(即接受国)法律承认办理领事离婚登记的效力;

2、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4、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向中国领事申请协议离婚;

5、当事人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当事人应向中国领事提交的申请材料。依照现行规定,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向中国领事提交如下材料:

1、当事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旅行证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中国国籍身份的证件);

2、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

3、当事人双方各自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4、当事人双方在中国领事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保证协议内容真实合法,若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

5、当事人双方在中国领事面前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中国领事对离婚登记的审核、办理及颁发程序。按照现行做法,中国领事对离婚登记的审核、办理及颁发程序如下:

1、查验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和结婚证;

2、审核当事人双方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离婚协议书》,同时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及离婚意愿;

3、请当事人双方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捺指印”一栏中签名或捺指印;

4、在当事人双方所持结婚证上加盖注销章后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并当场宣布“取得离婚证后,即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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