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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应注意四个环节个人所得税

2015-09-23曾恩德甘俊友

税收征纳 2015年12期
关键词:原值新三板股本

曾恩德 甘俊友

2014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挂牌企业已达2300多家,总股本破千亿股,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挂牌新三板,本文结合现行的税法政策,为您解读新三板四个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挂牌前资产量化环节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仅限于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并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视同企业股息、红利分配后,个人再投入企业,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作为个人所得,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股份制企业,则对股份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股本溢价转增资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数额,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新三板”限售股转让环节个人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放松了对挂牌公司股东的限售要求,仅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三批”的要求:“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股东的锁定期,可由股东协商后自愿锁定。《业务规则》还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两年三批”的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但“新三板”并未突破《公司法》中对股份限售的要求,股东的限售必须遵照《公司法》的要求执行,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也就是说,股份公司成立后,所有股东股份要锁定一年。目前,对“新三板”限售股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无单行文件规定,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可见,“新三板”原始股转让也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的规定,计算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持有期间分配环节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个人所得税是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上,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购买“新三板”股票再转让环节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所以,对个人转让所购买的“新三板”股票所得也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12月1日,随着第一张联合税务登记证的成功办理,第一张税务发票的开具,标志着湖北省来凤县国地税合作正式启动,实现了国税、地税、纳税人“三方共赢”。 (图/文:恩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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