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庆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公诉意见书*
2015-09-19李毅磊
中国检察官 2015年4期

[基本案情]
2013 年7 月,被告人张某庆、罗某二人共谋出资到云南省景洪市购买毒品海洛因运输回重庆贩卖,由张某庆负责去缅甸找毒品上家购买海洛因并运回重庆,由罗某负责在重庆销售。同年7 月24 日,被告人张某庆安排其前妻被告人瞿某驾驶面包车在前开路探查,被告人张某庆与其侄子张某元驾驶另一小车携带毒品海洛因一块(约350 克)尾随其后,由瞿某用电话向张某庆通报公路上的毒品检查站的情况。次日,张某庆、张某元将上述毒品运至重庆市垫江县并交给罗某,罗某给了张某庆人民币5 万元,用于出资再次购买海洛因,双方约定待毒品贩卖后再行分赃。
同年8 月14 日,被告人张某庆到云南省景洪市以59 万元(其中张某庆出毒资54 万元、罗某出毒资5 万元)购买毒品海洛因14 块及一小袋海洛因运回重庆贩卖。同年8 月17 日,张某庆将上述毒品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输至重庆市途中,安排瞿某驾车在前面探路,为掩人耳目,另安排四名小孩(张某庆和瞿某的两个女儿以及张某元的两个孩子)同座该车,并由瞿某负责用电话向张某庆通报公路上的毒品检查站的情况,张某庆、张某元驾驶车辆携带上述毒品紧跟其后。
2013 年8 月18 日中午12 时许,被告人张某庆等人行驶至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刺桐关高速路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张某庆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疑似海洛因14 块及一小袋,净重4968 克。经鉴定,从张某庆处查获的疑似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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