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韩泰三国教师惩戒权发展嬗变对我国的启示
2015-09-16李朝恒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5年10期
李朝恒,张 红
(黑龙江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一、英韩泰三国教师惩戒权的发展嬗变
(一)初始阶段——禁止体罚甚至惩罚学生
1989年英国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明文规定禁止公立学校的各种体罚学生的行为,然而,明令禁止各种惩罚学生的行为导致了各种教育难题以及家庭教育的问题。
体罚学生在韩国也一度盛行,因此也产生了许多教育问题。教师惩戒权利的严苛引起了学生对教师的恐惧,以及家长的极度不满,于是在1998年,韩国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泰国的教师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教师一度拥有惩戒学生的权利,2000年11月泰国政府正式取消了教师的惩戒权,令部分教师和家长感到失望,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二)改革阶段——恢复体罚或惩罚学生
然而,仅仅禁止体罚是不够准确的,这使得教师的权力受到限制,于是在2001年,英国40多所学校的教师以及部分家长联合起来向国家高等法院提起申诉,集体要求恢复教师和家长体罚学生的权利。因此无论是教师还是家长都希望能够出台更加详细明确的法律来帮助他们管教学生。
2002年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制定了《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该方案主要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该方案允许教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失范学生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但是该方案自公布以来,仍然引起了教育界的一片争论。
在泰国,2002年1月的一场有关教育改革的座谈会上,泰国教育部长素威·坤吉滴(Suwit·Khunkitti)表示由于教师惩戒权的取缔,学生越来越放肆,教师由于没有惩戒权利而无法正常管教学生,因此他建议恢复体罚学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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