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传统法制中的辩证性思维
2015-09-15李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发展
李萍
摘 要:纵观中国传统法制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从早期法制发展阶段到君主专制式的法制阶段,再一直到中国近代的法制,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和贤臣,都在治国的过程中,运用辩证性思维,汲取前朝历代政权更迭的经验教训,逐步达到制度完备化和政权稳定性。
关键词:辩证性思维;中国传统法制;联系;发展
一、辩证性思维的定义
辩证性思维,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对客观事物辩证发展过程的正确反映,它的本质是客观辩证法在思维中的反映。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也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思维法、质量互变思维法和否定之否定思维法。辩证思维的实质就是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在联系和发展中把握认识对象,在对立统一中认识事物。[1]
中国历代法制总共有三大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经历了由神权法时代到明德慎罚时代的夏商西周时期;第二阶段是从百家争鸣到法家的“法治”、“重刑”的春秋战国时期;第三阶段是汉朝以后,从黄老无为到德主刑辅。三大阶段里,辩证性思维总在某一时期深刻影响着当时的政治统治以及法律思想。
二、辩证性思维在夏商西周时期法制的运用
夏商时期,统治者宣称自己的统治权是“君权神授”,相对应当时的法制,也具有鲜明的天讨、天定、神判的特色。周武王起兵灭商后,就总结了夏商被推翻的经验,主张“天惟时求民主”,认为应当用德来治理天下,即“以德配天”,虽然周朝统治思想相比照夏商西周而言,已经有了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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