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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形式及规制

2015-09-15施春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合同法

施春艳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因其特殊的价值与特征,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然而伴随着格式合同出现的“霸王条款”却威胁着社会契约的公平正义和交易安全,因为“霸王条款”的制定者往往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虽然我国的《合同法》也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制,但是并未对“霸王条款”予以明确的界定,更没有相关法律规制。以下将通过讨论“霸王条款”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以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来探讨如何实现对“霸王条款”的规制,以期达到减少其损害并有利于经济稳定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法律规制;合同法

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格式合同的使用十分普遍,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但随之而出现的“霸王条款”,因为其自身的特征而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危害。所以如何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霸王条款的含义和特征

伴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与发展,“霸王条款”应运而生。所谓“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并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1]“霸王条款”通常以通知、声明、告示、行业惯例等形式广泛地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主要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电信服务、中介服务、有线电视服务、商场等几个领域。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2)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3)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4)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二、霸王条款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危害性

“霸王条款”通常以通知、声明、告示、行业惯例等形式广泛地存在于商品房与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商场等消费服务领域,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主要表现形式

1.商品房交易中的“霸王条款”

“买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支付总房款30%的分期款(含定金)”。首先,此条款首先模糊了定金和房屋分期付款的概念;其次,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但在该条款将定金和房屋分期付款合并在一起,所以一旦买方在支付了30%的欠款后违约,其所应该承担的定金双倍偿还的具体数额就难以确定了。

2.商场商店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许多商店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经常规定“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之类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上述两则条款均免除了经营者的“三包”义务,违反了该项规定,减轻了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在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2]可是在上述条款中,仅仅规定了游客承担责任,而完全免除了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显失公平。

(二)危害性

1.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利用基于垄断而形成的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己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干扰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不断恶化,甚至于破坏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不利于“霸王企业”自身发展

一些垄断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来获得利益,促进自身发展,但这种行为在实质上是一种短视行为,企业形成依靠“霸王条款”来谋取的习惯,这样惰性会不断膨胀,而寻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动力就会不足。这样长久以往企业的竞争实力不断下降,从而抑制经济发展。

三、对霸王条款的规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它不允许“霸王条款”之类的违背公平自由原则的现象出现,所以这就需要我们针对此类现象采取合理科学的措施予以解决,以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一)立法方面

(1)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标准,需要将反对霸王条款写进法律中,并明确规定倾斜保护弱者原则,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利益。

(2)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订立、解释和效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缺陷也很明显,应对之进行修改,使之对实践中的“霸王条款”不仅能提供认定的标准、解释的依据。而且应从法律后果上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予以规制,增强法律的预防、威慑功能。

(二)行政方面

(1)加强政府监督力度。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格式条款的相关工作,采取事先审查方式,对于一些容易产生霸王条款的行业在审批方面严格把关,凡未经批准皆不可使用格式条款。其次,以行政监督的方式,对使用中的格式条款的公平性随时进行检查,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责令合同的提供者予以纠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防止和制止一些垄断行业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对消费者和相对人造成不公平影响。

(2)引进听证制度。当制定者应将其拟订的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格式条款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时,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举行相关的听证会,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及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格式条款的客观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格式条款本身的不合理性。

(三)消费者自身“反霸”能力提高

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明确其拥有的相关权利。鼓励广大消费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像消协投诉或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霸王条款”做斗争。

(四)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监督作用

当格式条款在使用中,出现“霸王条款”内容,损害消费者相关利益时,消费者协会要依法行使其职能,促使相关行业修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3]并且经常督促一些容易产生“霸王条款”的垄断行业进一步正视其与消费者的关系,认识到双方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关系。消费者协会也要积极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与经营者平等沟通协商。

参考文献:

[1]李利国.“霸王条款”有关法律问题初探[J].消费导刊,2008,(1):116.

[2]点评旅游合同霸王条款[J].法律与生活,2004,(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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