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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

2015-09-15周淮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律规范对策

周淮生

摘 要: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缺少专门性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民间借贷在自身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越来越大的犯罪性异化倾向,极大地妨碍了金融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稳定。所以现阶段需要我们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进行区分界定。

关键词:民进借贷;法律规范;对策

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一、民间借贷的功能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1.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由于我国现有正规金融的贷款主要面对我国国有企业及民营的大型企业等有明显国家计划扶持的企业,然而占企业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却几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借贷支持。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4年底,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超过全国企业总量的99%(到2008年已经超过800万家),中小企业创造了GDP的55.6%、税收的46.2%,75%的就业岗位。而我国作为目前融资重心的商业银行,近70%的贷款输出到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起到了很大的互补效应,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民间借贷满足了农村资金不足的发展缺陷,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对于农村,巨大的矛盾一直存在于过强的资金需求与明显弱势的资金需求之间。我们知道当时正规商业银行曾经进驻农村,但是却无法满足农村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供给低于借贷需求的矛盾从来不曾得到有效缓解。正规金融系统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能力非常有限,民间借贷有效地弥补了这个资金缺口。民间借贷的发展,给农村经济带来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契机,在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极大促进了从村经济发展。

3.民间借贷带动了正规金融发展

同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具有即时、便捷、灵活等特点,与正规金融一起构成了我国多元化的金融格局。相对来讲,民间借贷的条件较低,较低的门槛似的他更加适合中小企业融资;另外,民间借贷的资金使用效率较高,众所周知,银行的贷款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民间借贷则可以即借即还,适合中小企业资金使用频率高的特点。在这种形势下,民间借贷以其上述优势对正规金融造成了不小的竞争压力,这样也促使正规金融改善经营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推动了正规金融的发展。

正规金融在农村乡镇以及针对中小企业时,服务效率极低而且正规金融有效益至上的原则,对于放贷的风险评估极为严格,对象一般为国有企业,服务对象有限。而民间借贷的借款金额与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都可以由双方商议协定,而且针对的对象十分广泛,从个人到中小企业,从乡镇到城市。总之,民间借贷以其灵活、便捷、快速等特点,形成了与正规金融既有竞争也有互补的关系。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补足了农村资金不足发展缺陷,带动了正规金融发展,成为我国金融健康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二、加强民间借贷非刑法规范

1.刑法规范的矫枉过正

从上述民间借贷现状分析来看,我国刑法层面的监管存在很多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政策,刑事打击上对民间借贷也采取“一刀切”严打政策。在一定的时间段以内,这种严格监管的政策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但在新的发展时期,由于政府监管的天平仍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发生时代性偏移,导致国家机关对民间借贷产生政策性压制,使得正规金融始终处在一个垄断地位。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于严格的监管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性,阻碍了司法监管的进步和创新,也导致民间借贷专门立法迟缓和监管制度滞后,比如在司法程序中适用法律性文件的冲突:《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刑法的过严厉规制也导致民间借贷的“异化”问题的加重。再当前状况下只能注意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排查,对疑似以民间借贷为名掩盖非法目的的,法院应加大职权调查力度,对非法集资等案件进行严格甄别,及时将涉及非法集资或者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规范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有些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必须采用要式合同,并应具备借款人、贷款人、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要规定民间借贷都采用书面形式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只能通过立法来引导公民树立契约意识,注意完善法律手续。

3.制定一部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

我国现阶段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还过于零散,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目前急需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的规范,首先,制定一部适用于全国的单行法规,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中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范围、主体以及利率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并对民间借贷、借款合同、与民间投资加以区分。其次,在专门的法律出台之前,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来进行调整。最后,修改、完善《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间借贷的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出台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单行法。

4.安排便捷的救济制度

通过立法,授权村委会、居委会调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时人民法院在乡镇一级政府普设巡回法庭或简易法庭,降低立案、收费标准,对不服调解的,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不介入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以利于及时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

5.有计划、有步骤的准许个人投资开办银行

个人开办银行有利于吸收社会的闲散资金,以满足公民的借贷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对非法的金融活动进行打击。利用经济手段引导地下金融活动,使不规范的变为规范,不合法的变为合法。

民间借贷是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同时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融资方式。民间借贷对于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可以缓解银行资金不足的矛盾,此外还可以解决公民之间生活和生产中遇到的临时性的资金困难等问题。因此,我们应尽快完善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制度体系,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权昆.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上海金融,2003(3).

[2]柳经纬.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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