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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扶养救济制度

2015-09-15刘竞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刘竞男

摘 要: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将陷入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予以适当扶养的制度。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能够为离婚后的弱势一方提供法律救济,因此研究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对离婚后扶养制度理论的探讨,结合我国现行的立法与实践,对完善我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离婚;夫妻扶养;救济

一、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后扶养救济制度的规定

2001年新的《婚姻法》颁布之后,在立法的层面增加了离婚后的帮助和救济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家务劳动补偿是指“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夫妻离婚扶养制度存在的不足

1.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过于严格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于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的情形如:一方长期与他人保持通奸行为、嫖娼染上性病又传染给配偶、犯强奸罪被刑事处罚等不予考虑,极大的限制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得离婚后无过错一方获得补偿和救济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不利于弱势群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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