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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

2015-09-15万磊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继承农民

摘 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性权益,对于农民生活的保障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任何的规定。本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性为视角,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理学说来论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这个论点,以期能够完善我国农村的法制,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农民

一、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基于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分为两类:①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②通过其他方式(即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学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性的相关观点

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该观点认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享有的只是使用权,土地不是其私有财产,不能继承。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该观点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和50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不能继承。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该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承包人死亡后,法律应当允许其继承人继承,同时认为“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的一个种类后,应当说,妨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理障碍已彻底清除”。

三、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学理分析

本人赞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观点,理由如下:

针对观点一认为不能继承的理由,本人认为不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一旦一户人家有人死亡后,其家庭人员便自动的对死者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这就相当于继承。同时有人认为这不是继承,而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本人不赞同该观点,因为我国农村目前坚持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其家人的耕种不需取得合同相对方(如村集体)的同意,所以死者承包的土地份额就是被家庭其他人员继承了。

观点二的看法我认为更不符合法理,因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性质完全一样的权利,都是被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它们唯一的区别就是土地的类型不同,既然性质是一样的,那么能否继承的标准就应当是一样的,绝不是所谓的法律规定了可以继承,没规定则不能继承。

本人之所以赞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不仅仅是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更主要的是符合法理精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益,是可以继承的,是完全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财产范围的。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物权法12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可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如果说还坚持不能继承的观点的话,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生前将土地流转给家庭其他人员的话,那么这和继承有区别吗?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果我们直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那么子女如果说想要继承父母承包的土地,就会更加的孝顺父母,因为一旦允许继承的话,那么父母就可以在身前进行遗嘱继承,从而指定继承人。这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极为薄弱的情况下会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也会有利于尊老敬老社会风气的纯化。这一点对于那些没有子女的老年人来说就更为重要,因为他们没有子女,但是由于年老,劳动能力的丧失,使得他们承包的土地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若允许继承的话,那么完全可以和想要获得土地的人达成遗嘱协议,被遗嘱人照料其生活,同时耕种其土地,在其死亡后还可以继承其土地,这样做总比老年人生活没有保障,其承包的土地荒废要好的多!在国家政策层面上,2008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以及2012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在国家政策的层面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是强调如何依现行法予以限制,而是强调如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地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愿有偿原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可由权利人自主流转的财产权。所以不难发现,国家也是鼓励农户按照自愿原则来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更没有禁止继承的规定。

综上,我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观点,从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的完善我国农村的法制,从而推动农民的增收以及农村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9月版,第285页.

[2]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10月版,第295页.

[3]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34页.

[4]张钧.《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2期,第74页.

作者简介:

万磊磊(1989.03~),男,河南信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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