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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前财产公证问题

2015-09-15陆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利弊公证

陆阳

摘 要:按照我国婚姻法,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在婚姻纠纷中婚前财产公证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因此,加深对婚前财产的认识以确保办理好婚前财产公证,成为公证行业关注的一大课题.本文就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利弊进行简要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婚前财产公证未来发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利弊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与运行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但因婚姻尤其是离婚案件引发的财产纠纷却不断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夫妻双方没有在婚前就财产问题进行工作并达成相关约定或协议,而在结婚后,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变得模糊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在财产的分配上很容易出现纠纷。

而婚前财产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男女双方的申请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的规范与程序,明确夫妻婚前各自财产,并指导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或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指公证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男女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给予证明的活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人们的思想也更加开放,对待婚姻的态度相比之下也更加随意,这直接导致离婚率的上升,在城市中尤为如此。而且随着我国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较大提高,在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都有权利且有能力独立处理自己的财产,因此离婚案件大多涉及到财产纠纷,这为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必要性,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一、夫妻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对于稳定夫妻间的和谐关系关系,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分配,最终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存在与发挥作用,对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公民通过国家公证机关,把个人婚前合法财产置于国家法律的保护之内,日后一旦发生双方离婚的情况,当事人不会再为划分问题而发生纠纷,所以,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对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这样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而且能够减少人民法院为解决夫妻纠纷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等工作环节,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此外,婚前财产公证从本质上而言是夫妻双方在思想上建立的对未来生活的理性而谨慎的预期,这是对婚姻和财产归属的肯定,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借婚姻关系的存在而骗取钱财的现象,维持夫妻双方的正常婚姻关系,有效保护夫妻双方正当的合法权益。

但与此同时,应该看到,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带来了一些弊端。首先,婚前财产公证使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因为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有了保护自己权利的思想,进行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公证的过程中有可能导致双方产生矛盾,这种过分的现实并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不是人们真正向往的那种和谐美满的生活,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也容易使双方失去对彼此的信任,一定程度上损害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的感情。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形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大,而且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前财产的公证仅限于有形财产,而如何保护无形财产,是婚前财产公证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即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但目前而言这个保护对象和范围是比较有限的。

二、新时期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维系婚姻关系的一个有利手段,它的存在,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开放,婚姻自由程度大大提高,但同时又促使了离婚率的明显上升,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婚前财产公证必将越来越受到公民欢迎,这就要求公证机构首先要勇敢地接受新时期公民新的婚姻理念,明确在婚前财产公证工作过程中的目标和宗旨,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让大家充分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性,解除大家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的误解。因此,婚前财产工这个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在办理这类公证中,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公证机构在执行婚前财产公证时,要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

在双方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对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同时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协议中的文字表述必须清楚、准确并符合公平、公证的基本法律原则,从而在现实社会中一步步促进男女地位实质上的平等。

3.公证机构在执行婚前财产公证时要注意程序问题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更具有约束力。而且婚前财产公证必须是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代理,当事人在约定协议上签名、盖章等必须真实。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将不断增强,但婚前财产公证应以意思自治为其基本原则,不宜对婚前财产公证做强制性规定。同时,在保护夫妻双方有形财产的基础上,也应对无形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做出合理、公正的规定与处理,才能真正做到减少双方纠纷。

总之,近年来,财产公证问题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问题,其重要性已被人们逐步认识,也必将继续呈现出上升趋势。婚前财产公证为预防夫妻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已成为保护公民家庭财产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相关机构在工作中也要不断总结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让公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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