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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保荐人法律制度

2015-09-15卢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保荐人证券市场监督管理

卢珊

摘 要:之所以设立保荐人制度是旨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发行人质量,是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次变革,目的在于推动资本市场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真正尽到对发行人申请上市发行尽职推荐、持续督导、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发挥市场中介组织对发行人约束制约,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市场稳定。保荐人制度对发行上市的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制,为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勾勒出了一个基本制度框架,并随着实践的加深,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不断地完善。

关键词:保荐人;监督管理;证券市场

一、保荐人制度概述

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人对上市发行人进行专业的推荐和辅导,核实发行、上市文件中所记载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并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的一定期间内对其推荐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制度起源于英国的二板市场AIM(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市场,随后,美国NASDAQ市场、中国香港GEM市场等也相继引入该制度。保荐人制度的建立源于二板市场存在的高度信息不对称和高风险特征,目的在于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增强上市公司信用,保障市场稳健运行。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

(1)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

(2)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新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则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体现。其具体规定是:在新申请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继续当任顾问,期间所负主要职责包括:①作为证交所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处理证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②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果有),与发行人定期回顾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③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发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④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了解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二、我国保荐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保荐人制度的实施在我国也近10年了。期间,虽然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的初期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健的运行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由于该制度自身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同时缺乏相关的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使得在实践中暴露中众多的问题。

1.健全保荐人制度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一个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应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它是整个证券法律体系的核心;二是国务院批准并颁布的行政法规;三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四是行业自律性规范。

目前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体系不健全,单独制定的法律只有《证券法》,并且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建议作为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保荐人制度相关重大的制度、行业准则上升为国家法律,对保荐人制度予以单独立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荐人法》,以确保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权威性以及位阶较低,且存在不完善之处,不足以对整个证券市场起到规制作用。但由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证监会的有关监管措施尤其是处罚措施始终很难纳入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并且给予相对人必要的救济,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的法律地位,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

2.提高保荐代表人入市标准,完善保荐代表人结构

保荐代表人应当具有较强的金融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所属行业丰富的职业经验,同时也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优良的职业诚信记录。现阶段,我国保荐代表人资格取得依然是通过专业的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这对其专业理论知识有着较高的要求,同时也能在资格考试中得到很好的体现。但是,相对理论知识而言更为重要的专业实践技能、职业经验、职业道德操守和从业诚信记录等,并不能在保荐人资格考试中体现。

对于一级市场的证券发行及上市公司质量的审核的重要性使得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十分重大,因此我国应该针对不同的人群、不同的版块、不同的行业进行划分,同样的对于保荐代表人的从业年限以及工作经历等划分等级分开选拔。

我国现行的保荐代表人遴选机制,重点考察的是保健代表人的金融知识以及法律知识,对于其自身的实践技能性考察、对上市后的公司持续性监督风险控制、自身的从业经验的积累以及自身职业道德考察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使得现阶段我国的保荐代表人知识理论和从业经验二者不能很好的结合,不利于提高我国保荐代表人的整体职业素质。相对保荐代表人而言衡量其一个重要的标准亦是核心要素是对证券发行以及上市公司的全局把握、专业技能判断和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因此我国的保荐代表人资格考核标准以及选拔标准需要重新认证以及改革。

3.保荐人责任期限的增加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的责任期限是申请上市的公司在申请上市阶段开始至该公司上市的当年的余下期间和当年度剩余期间开始计算其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证券申请发行上市阶段直到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则保荐人的任期又有所不同。从上述规定现阶段我国保荐人任职期限较短,保荐人以及保荐代表人在对上市公司持续监督的职能没有很好的施展。保荐人任期的延长能够加强其对上市公司持续监督的职责,能够更有效的促使保荐人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延长保荐人任期能够使一级市场以及上市公司在上市期间保荐人能够对上市公司以及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实时关注,时刻了解上市公司以及二级市场的情况,对于二级市场的健康稳健发展能够起到关键作用,更能较低市场交易所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马玥.浅谈保荐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思考——平安证券领史上最严罚单的警示[J].法制与社会,2014,(2):41-42.

[2]何以.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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