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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2015-09-15王紫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改善公平正义

摘 要:诉讼时效制度是一个多元的价值体系,它包含了自由、效率、安全、秩序及正义等法律价值,而且其相互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其根源在于民事主体自身的内在矛盾性。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能维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真正做到神圣私权的切实保护,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针对我国目前的诉讼时效制度的不完善情况进行简单探讨,期待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改善。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保护;公平正义;改善

我国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力消灭或者权力不受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如法社会学家庞德所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因其遵循一定的发展规律,促进经济正常平稳地流传,所以,自罗马法最初设立开始,被世界各国及地区广为流传,均有将诉讼时效制度视为民法典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特点

1.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

由于时间的经过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各国立法上,同一种民事时效的法律后果也不完全一致,但时效均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依据,因此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属于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只有与一定的事实结合才有意义。将一定的法律行为的生效等事实状态相结合,这样时间的经过才会发生法律效果。

3.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力,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以往的民法学著述中,不乏对诉讼时效制度(或消灭时效制度)功能的论述。

第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若权利人能行使权力而长期不行使,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利用和正常流转。

第二,避免义务人的举证困难。强调义务人主动活应权利人请求进行义务履行后,应获得义务履行的凭证。一旦权利人再次主张其权利或要求义务人承担义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义务人得出示凭证进行抗辩。但要求义务人长期妥善保管凭证,以防万一,对义务人过于苛刻。认可诉讼时效制度,可以发挥证据替代的功能:一旦诉讼期间届满,即使义务人已进行义务履行的凭证消灭,也可通过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进行抗辩。

第三,减轻法院的审判负担。时效期间届满的案件往往因年深日久,证据难以查找,而权利人虽确有权利,亦往往难以举证,以致案件的真假是非难以判断,故实行时效制度,又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四,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力,会导致呈现一种权利不存在的状态,并使不特定的第三人对这种事实状态基于合理的信赖,产生相应的预期,形成当事人相间的稳定关系。

三、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不足之处

第一,对私人经济生活干预过度,侵害了意思自治,造成了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紧张。现实生活中,有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债权必实现不了。再有,长期交易的主体间,常压几批款项,债权人为了继续交易,往往暂时不索要;亲友间的互助借贷,有的是因债务人经济困难,有的是碍于亲友之情,权利人也往往不好意思要求还债。结果,这些债务常因诉讼时效期间已过而处于法律保护之外。

第二,客观上损害了权利人,保护了义务人。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特别短,强调尽快稳定经济秩序,对权利保护力度不够,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就义务人而言,不论其不履行义务出于善意、恶意或其他原因,只要二年期间一过,就可获得时效利益,不履行应有义务。

第三,弱化了经济信用和谨慎行为意识,破坏了社会秩序。诉讼时效期间较短,强调稳定经济秩序,使义务人轻易合法地逃避义务,以致实践中许多债务人设法使债务越过极短的时效期间,达到逃债赖债的目的。其进一步影响是,人们之间不愿意进行借贷,商业融资困难,市场主体一般只愿和有交易合作关系的主体进行往来,极大妨碍了经济的发展。

四、关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建议以及完善

科学合理的诉讼时效制度是既能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鞭策权利人积极行使财产给付请求权,尽快实现财产流转的目的,消灭当事人间原有法律关系的作用。据此,提出如下建议:

(1)给民事请求权设立一般长诉讼时效期间,体现生存利益和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请求权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请求权产生于一般熟人之间的财产流转过程,或者基于非合意的侵权之债。这些民事债权并不是交易关系的反映,当事人产生这些民事请求权的基础大都基于亲友之间的互助。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既有契约的成分,更多的是在此基础上具有更多的灵活性空间,应当使用更长的诉讼时效期间,以10年为期更妥当些。

(2)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惩罚那些躺在权力上睡眠的人,即使对不行使权力的制裁。所以,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必须赋予债权人对时效期间的进行施加影响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卓泽渊.《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

王紫微(1991~),女,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14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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