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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

2015-09-15成磊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机动车辆宋某肇事罪

成磊

一、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的概述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出台之前,对逃逸的含义认识是比较混乱的,这也造成了在司法适用中没有统一标准。《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①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解释》的规定逃逸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目的而逃跑,逃避抢救义务和其后责任追究是逃逸者的两个根本动机,逃逸也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

(二)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行为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虽有交通肇事行为但按照上述规定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即使逃逸,亦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作为治安处罚从重情节考虑。即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解释》第2条第一款和第2条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交通肇事后逃逸是相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基础犯而言的,认定行为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适用3年至7年的法定刑幅度,其前提必须是行为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行为人对于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明知,是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例如:孙某驾驶两辆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道路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1]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3.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实践中,行为人肇事后而离开交通肇事现场的原因多种多样。例如: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正在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4]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立法缺陷

从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在行为人构成交通事故罪的基础上,逃逸行为是一种法定量刑情节,成为对逃逸人加重处罚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在肇事行为致一人重伤条件下,逃逸行为将作为交通肇事的定罪条件进行处罚。这一规定可以使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适用简便易行,但是它也有明显的弊端。

(一)放纵一些应受刑罚处罚的逃逸行为

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逃逸致人死亡的,在理解上只能视为一种法定量刑情节而非定罪限制条件;在逻辑关系上只能是以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属于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出现的一个加重量刑情节,[2]从而在普通刑法基础上予以加重处罚。但是,这一加重处罚的适用前提条件是逃逸者对先前的交通肇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的责任。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者对受伤者负有救助义务,并未对负义务的肇事者附加事故责任的限制。

(二)导致我国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出现冲突和混乱

《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以及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该条规定了在交通肇事过程中指使肇事人逃逸以共犯论处的情况。[3]然而,一方面,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共同犯罪只存在故意犯的形态,但是,现行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罪中不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形态。另一方面,成立共同犯罪客观方面还要求共同的犯罪行为,否则,也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三、完善交通肇事罪有关逃逸行为的理由

(一)交通肇事逃逸有自己完备的犯罪构成要件,可以独立成罪

交通肇事行为如果独立定罪,那么它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肇事者本人,也可能是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因为故意犯罪中存在共犯,在交通肇事后,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都有可能教唆或者指使肇事者逃逸,而存在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样,可以解决《解释》中规定共犯问题的尴尬。

(二)完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可以更加有效的保障人们的权利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社会的法律秩序遭受到一种行为越来越经常的破坏,尽管我国近几年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善,也没有遏止交通肇事逃逸这一现象的频繁发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需要,解决社会的急迫问题,从而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可以更好的保障被害者以及相关人员的权利。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控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参考文献:

[1]祝铭山.《交通肇事罪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2004,71.

[2]冯亚东,李侠.《对交通肇事罪“逃逸”条款的解析》.中国形式法杂志,2010,(2).42.

[3]董玉庭,刘彦辉.《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10,329-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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