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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实践中的虚拟财产

2015-09-15杨桂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属性财产法律

杨桂蓉

摘 要:虚拟财产是指网络环境下各种可以兑换商品以及服务的财产性利益。当今社会,互联网络的发展使得各种形式的虚拟财产已经渗透到公民的生活之中。与此同时,侵犯公民虚拟财产的案件也不断出现,但是我国法律至今未对虚拟财产进行界定与规定,本文分析了司法实践中的虚拟财产。

关键词:财产;法律;属性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关于虚拟财产,我国法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第一种观点是电磁记录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存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空间中为网络使用者支配使用的电磁记录。第二种观点是数据资料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指网络的虚拟环境中保存在服务器上由游戏玩家支配的数据资料。第三种观点是广义网络财产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不仅包括“网财”,而且包括收费邮箱的账号、游戏币等。第四种观点是财产形式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财产形式,是属于虚拟时空环境中的个人财产。第五种观点是狭义网络财产说,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玩家的ID账号以及通过购买和积累的装备、宠物、等级、货币等网络中的“财产”。笔者认为,将虚拟财产定义为广义和狭义两类比较准确和全面,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装备和货币以及收费和不收费的电子邮箱等;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游戏角色ID、游戏金币、虚拟装备等。

由于目前虚拟财产纠纷主要集中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本文将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为切入对象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它真实存在于我们的世界,是游戏玩家通过自己的努力和金钱换来的,而且还可以用来交易,但它又看不见摸不着。因此它有着与传统财产不同的特点。

1.虚拟性

虚拟财产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根据游戏的规则产生、变化和消亡。虚拟财产体现出来的虚拟性主要表现在其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它无法脱离网络游戏而独立存在。首先,虚拟财产是对现实财产的一种模拟,网络游戏中的许多虚拟道具都是现实财产在网络游戏中的变相再现。其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都是一组由0和1组合而成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就是数据信息的外在表现形式。最后,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数据信息,既不占据外在空间,更无法被触摸到、感觉到。

2.局限性

虚拟财产的局限性体现在空间和时间两方面。在空间上,虚拟财产的价值存在于由运营商利用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中,游戏运营商可以通过升级游戏来更新虚拟财产的外观、功能,某个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其他网络游戏以及现实生活中都是没有价值的。在时间上,游戏都有自身的运转周期,当运营商发现玩家们不再喜欢某一种游戏或者游戏开发公司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时,运营商便会终结游戏,于是网络虚拟财产也就不再存在了,虚拟财产也失去了价值意义。或者玩家自己单方注销游戏ID,自此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即使日后玩家重新进入游戏、注册新的游戏ID,之前的虚拟财产也不会自动恢复。

3.可交易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可转让性存在于玩家和玩家的交易中,也体现在玩家和游戏运营商的交易中。玩家们两两之间或几人之间通过兑换相关的虚拟财产或现金交易等方式进行贸易。频繁进行这种贸易促使许多网站开设贸易区,为玩家提供较为合理的转让价格和更加安全的交易平台。在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游戏运营商提供游戏点卡,以出售的方式获取金钱回报,同时玩家购买点卡,获得进入网络游戏的权限和游戏时间,在玩游戏的过程中获得网络虚拟财产。

三、司法实践中的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在我国来说算是新鲜事物,我国法律尚无确切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不过《宪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均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了空间。《宪法》自2004年修改以后,最突出的一点是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民法通则》也在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虽然没有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个人合法财产中,但保留了“其它合法财产”这一解释的空间。

不过,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和刑事司法实践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并不相同,这可以从一些司法裁判中看出。在我国民事案件中,一般认为运营商与游戏玩家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比如,玩家装备和技能被游戏公司取消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装备的案件均被归档为服务合同类的案件。在我国刑事案件中,一般将虚拟财产视为财物,运用网络技术盗窃他人虚拟财产数额较大的,一般认定为盗窃罪。比如,行为人将木马病毒投入他人电脑设备并盗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和游戏币并卖出从而获得赃款,被认定为盗窃罪。之所以民法和刑法上对虚拟财产的认识有所不同,主要是因为二者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分类不同,具体说是对财物的认识有所不同。刑法中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公共财物与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财物,而民法中的物显然与刑法中的财物有所不同,所以两者出现差别也不足为奇。

我国香港地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我国香港地区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但仍然将盗窃等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而予以打击。但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游戏武器涉及金钱利益,使用这种游戏武器可视为一种权益,故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另一种看法认为,根据我国香港地区法例,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财产,即使在玩家眼中其很值钱,在法律上也不算偷窃,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四、小结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虽然可以同一般等价物一样用于交易,但由于其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具有高度的依赖,使得它无法脱离网络游戏而独立存在,玩家也无法实现对自己虚拟产品的绝对支配。因此笔者认为,虚拟财产虽然成为“财产”,但它实际上是对服务合同内容的表现形式,所以不可与一般的物相提并论,而是属于一种债权。

参考文献:

[1]胡岩.论虚拟财产的性质与保护[J].法律适用,2011,(7):38-42.

[2]余俊生.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3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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