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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的影响——以融资性售后回租为例

2015-09-13谢青青

国际商务财会 2015年1期
关键词:融资企业

谢青青

(镇江市丹徒区地税局)

一、前言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己经成为除银行信贷、证券融资之外的又一条社会资金供应渠道,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尤其对于那些资产规模小、信誉低难以申请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2012年1月1日一项重大的财税改革“营改增”在上海开始试点,自此越来越多的行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融资租赁业作为其中的试点行业,各方面必然受到此次改革的影响。融资租赁行业之前一直处于营业税的范畴,承租方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租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无法形成抵扣机制。“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出租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将承租人纳入到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来,可以降低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成本,有利于更多的企业选择融资租赁进行融资。同时融资租赁企业的税负变化则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值得去关注和研究。文章基于融资租赁出租方的视角,结合相关财税政策,分析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的变化,并对其中的问题加以思考。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相关财税政策

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是以售后回租业务为主导。融资性售后回租是资产的出售方(融资租赁承租方)为解决企业发展资金的需要,将自制或者购买的设备资产出售给专门的融资租赁公司,又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设备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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