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对日本重要战犯的审判
2015-09-12刘统
军事历史研究 2015年6期
刘 统
(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上海200240)
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后,根据同盟国的商定,1946年初起,国民政府陆续在北平、沈阳、南京、广州、济南、武汉、太原、上海、徐州、台北等10个城市设立了专门军事法庭,独立审判日本战犯。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被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其余被判处无期或期限不等的徒刑,也有部分因证据不足被释放。①《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第77次会议记录》附录《国防部军法处统计表》(1947年6月18日),台北“国史馆”藏外交部档案:172-1-0895(1)。在没有先例、没有经验的背景下,组织如此大规模的国际审判,对中国的司法工作者是一次严峻的考验。由于当年法庭判决侵华战犯冈村宁次无罪,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发表声明,否定了国民党主导的对日审判。所以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内学界对这次审判几无研究,近年来仅有左双文等学者写了几篇相关论文,还有一些研究抗战的专著简单提及此事。笔者以为,这是一个政治意义和学术意义都十分重大的课题,加强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对抗战研究和中日关系研究具有填补空白和原创性的意义。在此之前,笔者已经就这个问题发表了几篇拙作,本文重点是对国民政府审判日本重要战犯进行一次梳理。
一、审判的筹备和战犯认定
关于对日战犯审判前期的筹备工作,包括审判机构的组建、战争罪行的认定、战争罪犯的确认等一系列工作,左双文先生的《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①左双文:《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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