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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第一意识”扎根 把安全纳入法治

2015-09-10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安全事件问责法治

近期一些地方接二连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作出的第二次重要批示强调:“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才能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就是底线思维的生动体现。凡事安全是底线,是“1”,其他是“0”。可以说,“第一意识”也是对国家安全各项工作乃至开展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党委、人大和“一府两院”等也要将其视为对自身工作基本要求。

有些地方安全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出了问题才发现问题,出了事故才重视,哪里出问题哪里才得到重视,出了人命才警觉,出了教训才强调法制;事后问责,但逝者已矣,且官员问责及之后“复出”公信力有待提升;“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好了伤疤忘了疼”等。

究其原因,主要是安全工作耗时费力,但不耀眼不闪光,只要任期内不出事,多干点有利于政绩考核的漂亮事,或高升或调任,则谢天谢地、万事大吉;对安全问题缺乏系统性、关联性和预见性分析对策;有些地方人大对安全事件“失语”等。而其根本原因在于第一意识未“扎根”,法治思维有待强化,安全工作动力、监督和压力机制不健全。

因此,必须切实贯彻“第一意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好安全工作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党委、人大、“一府两院”安全具体职责,将安全工作切实纳入法治化轨道。

安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诸多领域,是相辅相成的系统整体,其中任何一个方面不安全因素都有可能传导转化,任何一个方面隐患的消除都有利于整个系统安全。要以系统的观点化解不安全因素、解决安全问题。

对人大而言,要将安全问题审查作为开展立法监督等依法履职全部工作必经程序,落实加强公共安全立法、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的要求,将推动安全工作作为长期不变的重点。要将当前及一定时期有关热点问题转化为工作项目,如,着重围绕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方面体制机制改革,还要善于以点面结合方式推动做好整个系统安全工作。

在立法工作中,不仅要将事关安全的立法项目及早提上议程,还可将安全问题设置为地方性法规立项必要条件,并注重在立法日常工作中对所有法规草案涉及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以及各方面利益关系进行风险评估,加大协调、调整和平衡的力度,确保公平正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力失范和社会矛盾的产生。此外,要督促政府部门加强相关立法。

在监督工作中,要督促建立完善安全防范预警、常态化检查、全程问责机制,以对安全隐患及时问责,推动细化明确问责及被问责官员复出程序、标准,必要时可将相关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在预算监督工作中,要注意从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预防安全事件教育、培训及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必要投入等角度提出审议意见。细化明确人大围绕安全问题开展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要消除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如,要防止重大事项被“不小心”遗漏,或决定权行使走了过场,为此要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界定,细化人大决定权行使的程序,把好安全底线。比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重要“航线”,从时空两个角度来说都事关重大,需充分深入调研审议。此外,要加大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特别是其中风险评估的监督。

需注意的是,用人“安全”是安全工作重要因素。改进贯彻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工作方式方法,以更多时间精力把好依法选举任免关口;丰富选举任命后监督手段,避免用工作监督代替人事监督;推动完善干部安全工作考核机制。

腐败往往是不安全的重要源头。“天灾人祸”,只有防了“人祸”才能真正、更好防“天灾”、减“天灾”,人大在法治反腐中充分发挥作用,对安全事件就是釜底抽薪。

公民有序参与是防止和处理安全事件的天罗地网。要围绕如何扩大公民有序有效参与广泛听取公民意见,扩大并推动“一府两院”提升相关工作透明度,扩大第三方特别是专业机构参与,鼓励公民依法建议、举报和控告,探索安全工作公益诉讼。

安不忘危,治不忘乱,要以实际行动让“第一意识”和法治真正成为安全工作“防火墙”。 (山青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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