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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诉讨5万元“奖励”为何泡汤

2015-09-10李鸿光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加班费账目东家

李鸿光

做了6年住家保姆的周大姐,因与雇主发生口角而闹翻辞职。为期间报酬周大姐与女主人刘某签署《账目结算》协议,其中刘某许诺一次性给予周大姐奖金5.08万元,但此笔钱款迟迟未兑现。遂保姆周大姐将“东家”李某、刘某夫妇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支付拖欠她工资5万元及利息1650元;另支付加班费9.28万元。

保姆闹崩签《账目结算》

从2007年9月起,周大姐一直在刘某家做家政服务,期间2013年周大姐的月工资为4000元。直至2013年7月,因琐事周大姐与雇主发生口角后辞职。同年10月,为劳动报酬周大姐与刘某签订《账目结算》协议,约定刘某、李某夫妇为一方,周大姐为一方。双方确认“周大姐于2013年8月22日主动离职,经友好协商双方确认尚有部分工资未结清,尚需支付2.72万元;另刘某愿意一次性给予周大姐奖金5.08万元。再考虑到周大姐于2010年上半年,先后出资3万元委托刘某夫妇投资理财,刘某夫妇愿以每年10%的单利投资回报计算,4年回报按40%结算,确认周大姐连本带利获得4.2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2万元,于当月20日前一并汇入周大姐指定的银行账户。”

该协议仅有刘某及周大姐的签名,刘某告知周大姐该协议还需经丈夫李某签字确认才能生效,岂料李某拒绝在该协议上签名。之后,刘某支付给了周大姐7万元,刘某还安慰说考虑到周大姐困难,可赠与她5万元,但前提是周大姐不得做出有损他们家的事,岂料,事后周大姐却发生了有侮辱、要挟刘某的行为,刘某反悔不再支付赠与款。

《账目结算》成诉讼焦点

2014年10月下旬,周大姐诉称她在刘某家中做住家保姆,照顾小孩,常年没有休息日,而“东家”从未支付过加班费。期间经“东家”鼓动,她曾出资3万元交李某、刘某代为炒股盈利达4.8万元。为此,刘某曾承诺给她7.8万元,但因发生与刘某女儿的纠纷而辞职。事后双方签订了《账目结算》清单,约定刘某夫妇需向她支付12万元,但“东家”仅仅支付了7万元,余款就不再给付了。故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刘某夫妇支付拖欠她的工资5万元及利息1650元,支付加班费9.28万元。

法庭上,丈夫李某辩称身为一家之主的丈夫,他未参与《账目结算》签订过程,对《账目结算》的内容根本不知晓,表示不予认可。还称在妻子刘某与周大姐签署《账目结算》时,自己正在与妻子刘某处理离婚事宜,认为刘某单方面无权处分夫妻的共同财产。李某还向法院递交了他与刘某的离婚证明,证实了两人于2014年3月17日办理了离婚。而在2013年10月期间夫妻感情就已经破裂,双方正处协商离婚阶段。李某还提供了周大姐用手机向他发送的短信,其中有周大姐破口大骂的脏话,如“畜生你不要逼我”等言语。

而刘某辩称,在与周大姐签订《账目结算》清单时就明确,必须要有丈夫李某的签名确认《账目结算》才能生效。但事后丈夫不肯支付奖金,拒绝在《账目结算》单上签字,故该《账目结算》清单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周大姐主张加班费,认为从未要求周大姐24小时工作年终无休,事实上是周大姐家中居住困难且配偶间有矛盾不愿回家,但周大姐提出休息时,从未拒绝或限制。

法院说理分析来断案

法院认为,保姆周大姐起诉依据《账目结算》的效力问题,该协议明确一方为李某、刘某,另一方为周大姐,但在协议下方签名处却没有李某的签名。现李某、刘某当庭辩称需有李某的签名才生效,法院以为因李某未签名,缺乏合同生效所应具备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刘某承诺曾愿意赠与周大姐5万元,但赠与的前提是要求周大姐不得做出有损刘某家庭不利的行为,但通过法庭调查周大姐事后却仍多次辱骂、要挟刘某,周大姐对此番陈述并未否认,法院予以采信。依据法律规定赠与并未完成交付,赠与方可以撤销;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赠与人亦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因刘某反悔不愿再给付赠与款项,周大姐主张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5万元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涉及周大姐讨要加班费诉求,因双方原本系劳务雇佣关系,且双方从未对做保姆给付加班费做出过明确约定,遂法院判决周大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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