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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2015-09-10孙迎春

决策探索 2015年10期
关键词:行政监管政府

孙迎春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新的世纪迎来了新一轮行政改革热潮,在整体政府理念的推动下,跨部门协同机制建设与发展已然成为各国政府现代化改革的新常态。作为行政改革的重点和热点以及政府转变职能和提升治理能力的难点和突破点,行政审批制度现代化逐渐成为近些年来西方国家政府改革的关键。

尽管在实际运行的结构设计、流程再造和工具使用方面,不同国家选择了不同的改革重点和政策方向,但基本上还是顺应了整体政府建设潮流,搭建了各种跨部门协同的制度框架和运行环境。在内容和要求上也都是通过放松管制、减少审批、简化流程、强化监督等方式,系统提升政府依法处理综合化和复杂化问题的行政监管能力,力求最大限度给市场松绑,以增强企业的持续创新力和竞争力。

行政审批现代化改革的背景

第一,随着全球统一市场的形成、全球经济贸易自由化特别是经济信息化的加强、激烈的国别竞争、跨国公司的发展以及国际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世界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现了突飞猛进的重大发展。要想在全球化进程中始终保持竞争力和生产力,政府需要与时俱进,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模式,最大可能地为市场松绑,给企业减负。

第二,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虽然通过市场化和流程再造摒弃了官僚僵化的等级式组织结构,提高了政府行政效率,但小而分散的部门结构造成决策与执行分离以及部门间制约不足,使分权化改革陷入了碎片化的公共服务和治理困境。要想减少重复浪费并发挥行政审批的整体效力,政府需要积极搭建多元共享的服务平台,不断创新决策和服务的思路和方法,实现更大范围的跨界资源整合。

第三,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进步和普及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增强了跨组织合作的必然趋势。要想有效回应市场和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样性服务需求,政府不仅需要消除组织之间的界限,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内容和选择,同时也要不断创新服务手段,提供更加便利、迅捷,也更容易获得的服务。

第四,随着网络化治理、协作性公共管理、公私伙伴关系等多元治理模式的不断出现,行政审批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不仅导致了协调任务的增加,也使政府各部门的绩效责任模糊不清。要想在减少审批和简化程序中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绩效,政府需要在追求管理灵活性的同时,依法增强责任控制性。

行政审批现代化改革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减”。一是减少监管数量,增加市场活力。英国政府为了消除经济增长障碍,激发企业的创造力和持续竞争力,自2014年1月发起行政文化运动——“挑战文牍”。通过审查、废除、完善已经过时、负担沉重或过于复杂的监管规定,大幅度减少政府部门涉及监管的法律和法规数量。以英国环境、食品和农业部为例,改革以来,该部已经依法取消了28%、优化了35%的监管规定,简化了37%的审批流程,不仅减轻了政府监管和审批压力,还为企业每年可以节省3亿英镑的合规成本。

二是减少组织机构,提高审批效率。加拿大联邦政府为了实现“一个项目,一次评审,且必须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2012年3月开始的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中,将以往40多个政府审批部门和组织缩减至一个由环保署牵头管理的跨部门协调工作组(小组只有3个机构,分别是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加拿大环保署),负责设计执行联邦政府的环评审批;制定联邦环评目录;合并关键环评许可程序,建立统一的环评审批时间表;设定合规标准和高额强制处罚标准;合作开发原住民磋商统一流程。

三是简化审批流程,强化集中审批。澳大利亚水域近海石油项目审批流程改造中,不仅将原有的监管制度合而为一,还成功探索了集中审批运行机制。例如:设定唯一的监管机构(国家近海石油安全和环境管理局,NOPSEMA)制定跨行政辖区环境审批统一流程,确定跨行政项目评估的内容要求,建立环境审批公开透明的绩效标准以及一体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的管理程序,依法将州与地区的水域环境管理权力让渡给NOPSEMA,真正实现“一项议题、一个平台、一个机构、一次审批”的一站式审批服务。

第二个特点是“添”。一是根据决策和监督需要添加组织结构。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COAG)为了在国家层面实现行政审批现代化的宏观决策协同,专门搭建了国家监管制度最高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商业咨询论坛。该论坛是国家顶级政商伙伴关系,除联邦总理担任主席外,成员还包括6个州的总理和两个地区的首席部长、地方政府联合会和商业理事会的主席以及工商协会、行业协会和小商业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同时,还成立了跨部门的监管和竞争改革小组,负责设计行政审批改革的方针政策,起草改革议程和执行协议,监督改革的进展情况并向商业咨询论坛和政府理事会大会报告。

二是根据全面发展需要添加运行机制。美国的出口控制政策就是按照整体政府建设思路,利用总统行政命令的手段,持续、系统、全面推进直至达到最佳效果的中观政策协调案例。2009年8月,总统命令全面评审出口控制业务。2010年4月,命令梳理包括商务部、国务院、能源部、农业部等7个出口办照机构的审批权限,创建出口控制统一清单。6月命令更新出口控制业务ICT平台(USXports),实现信息共享的无缝对接。8月命令将分属于商务部、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执照审批业务并入集中控制机构(SCA),通过统一的执证申请表和及时更新的执照清单提供集中审批服务。11月命令在联邦国土安全部内成立跨部门出口协调执行中心(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国防部、司法部、商务部、能源部、国土安全部、国家情报局长办公室以及其他由总统随时任命的政府部委、执行局或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安全部国务秘书任命的部内高级官员全职担任,两个副主任也是全职岗位,分别由商务部国务秘书和总检察长任命的商务部和司法部的高级官员担任)和情报联络处,逐渐建立政府大范围统计跟蹤刑事和行政执法活动能力,为服务联邦出口决策,在商务部网站开辟跨部门综合数据库,分类保留信息情报,负责协调各审批流程。2014年2月又命令于2016年12月完成国际贸易数据系统(ITDS)建设,通过边境跨部门执行理事会(BIEC)建立各种政府一企业一社会(PPP)伙伴关系,共同完善整体商业的业务流程,不断扩大政策适用范围。

三是根据政策执行需要添加行政职务。美国为了最大限度推动人员、物资、能源和信息流动,大幅度减少政府审批决策过程的总和时间,提高环境和社会的综合成效,于2012年3月启动联邦政府基建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仅成立了由国防部、内政部、交通部、国土安全部、环境保护署等10多个机构的副国务秘书或同级官员组成的联邦改进基建审批程序指导委员会,还专门设置了一名联邦首席绩效官(CPO)担任指导委员会主席、负责发布具体的行动指南,开发和评估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每年向总统提交绩效报告并公之于众。该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灵活,有利于政策执行层面的协调互动。

第三个特点是“放”。一是政府体制内部纵向授权。比较典型的是,加拿大联邦政府在环评领域实施的等效授权制度。按照《加拿大联邦一省政府环境监管等效条例》,只要省政府的环评流程满足《环境评估法》的客观要求,联邦政府就可以授权其代为审批。这种制度可以利用法律条例规定央地之间的纵向跨政府协同结构,通过适度授权有效整合二级政府监管体制,既能减轻中央政府审批压力,也能提高地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国家环境审批的整体效能。

二是政府行政之间横向让权。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水域环评项目中,联邦政府不仅负责成立统一的环评机构,搭建跨行政环评平台,设定统一的环评流程和标准,同时还负责协调各州和地区政府,依法将各自境内的水域环评权力让渡给指定的唯一的环评机构,从而真正实现全国水域环评项目的集中审批服务。

三是政府对外向市场和社会适度放权。澳大利亚政府提出,自我监管是由企业开发、资助并由企业专门执行的监管机制,既可以包括没有政府参与的行业计划,也可以包括政府参与制定早期规定的行业计划;还可以是一种行业或一组商业与另一种行业或一组商业就某个义务达成的协议计划。而准监管是政府用来要求商业服从但又不能形成明确政府规定的大量规则、工具和标准,总体上可以分为行业监管和政府啟动型监管,主要目的是解决特定行业领域的问题,并不面向整个商业社会。自我监管和准监管机制,是政府向社会和企业放权的一种尝试,可以减轻政府监管负担,鼓励企业和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通过治理创新改善政府与社会关系。

第四个特点是“管”。一是建立跨界网络,明确监管责任。英国在转变政府官僚作风的整体政府文化变革中,尽管在制度设计上没有专门成立新的监管机构,但在实际运行中,借用两个内阁委员会(监管政策委员会和减少监管二级委员会)跨部门协调制定了整体政府审批改革的目标和行动原则,由内阁部长们按照改革的总体方针和要求,根据本部门职责所涉及的改革“议题”以及与商界和公众磋商的结果,宣布相应的战略计划和执行手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自有监管规定和审批政策开展全面、综合的自我审查和完善。同时,在监管政策执行中,政府部门多会采取跨界结网的“整体业务链”模式,与地方政府和社会机构共同承担监管和审批责任。例如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就跨界搭建起一个监管者网络,成员不仅包括其他部委(能源气候变化部以及商业、创新和技能部),还包括环保署、食品标准机构、林业委员会、水服务监管局、海洋管理组织等16家地方和社会监管机构。

二是制定审批原则,改进监管质量。英国“挑战文牍”运动中,制定了“一进一出”进而“一进二出”的严格的审批原则。该原则要求各大部委在审查、削减、完善旧规定或引进新的监管要求时,必须衡量新的举措能否为商业节省至少高出成本(一倍或)二倍的资金价值,否则就得不到中央批准。正是中央政府这一道铁律,保证了看似松散自由的变革进程平稳顺利。文化变革不仅转变了行政审批的官僚作风,大幅度削减了行政审批数量,更重要的是,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监管的质量。

三是建立审计机制,提升监管效力。澳大利亚建立了一种持续改进型评估机制。这种审计问责机制不会专门针对监管者的行政绩效,而是衡量减少政府监管和简化审批流程后为企业减负的改革效果,通过审计及时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帮助监管者进一步提高完善。政府生产力委员会2014年3月颁布了《监管者审计框架》,虽然没有提供测量合规成本的指南,但是原则上要求监管者在保证不影响实现监管目标的同时,能够以向商业征收最少合规成本的方式管理行政审批。尽管该政策刚刚出台,尚未有正式的审计结果,但却探索性地提出了成功审计所包含的关键要素(确立一致同意并适用于所有监管者的良好绩效系列指标;根据选择好的指标收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一次外部审计并对外公开审计结果)、实践原则(明确有效的沟通;风险分析要求和重点行动;在决策制定、规则应用和客户参与问题上保持一致;行动问责和透明机制;承诺持续改进)、工作领域(提供建议和指南;实施执照审批流程;观测监控和服从活动;采纳的违规行动)以及审计方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监管者自评;专业审计机构评估;专业机构专家辅助的外部审计)。一般要求机构至少每5年接受一次审计,既可以利用正规监督和公共审查的方式有效保证审计计划和报告质量,也可以通过总理点名、部长建议、标杆学习、红绿灯警示等工具促进审计机制的广泛应用。

综上,发达国家行政审批制度现代化改革经历的时间并不长,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运行机制,都产生了非常有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比方说,英国注重政府监管环境和自检自查系统建设的文化运动;澳大利亚注重政商高层互动、平等协商和共建共享的伙伴关系模式以及自监管和准监管机制建设;加拿大和美国也分别尝试了等效授权以及首席绩效官等制度。而在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整合行政审批资源、简化审批流程和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创新管理方式上,各国实践也发展出了许多灵活有效的执行工具。除了案例中介绍的跨界结网、一站式服务、统一在线平台、行政审批清单、免审行动清单、依法授权和放权外,还有环境审批影响力评估(EIA)和政府采购瘦身流程(LEAN)等个性化、精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工具,值得今后根据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启示与借鉴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为此做出过相当大的努力。随着全面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然而,碎片化的监管机制不仅产生了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和协调乏力,矛盾、重复的监管政策也严重影响了行政审批改革的速度和效果。由于受部门权力化和利益化的影响和约束,加上政府职能定位不清、部门间分工关系模糊、责任划分笼统,随着审批事项削减幅度和力度的不断加大,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面对在简政放权政策落实中出现的不想放、不愿放、不好放、不敢放的困境,笔者结合发达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第一,大力推动文化变革,切实转变政府官僚作风。既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在减少政府管制、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那么改革的成功和效果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政府松绑的速度和力度。为此,建议中央政府面向所有审批部门开展转变官僚作风的文化运动,全面梳理和评审政府依法监管审批事项,按照以经济效率和环境效益为本的管理与服务原则,大幅度撤销、合并或削减陈旧过时的监管事项,完善或简化复杂多变的审批程序,尽一切可能为市场松绑、为企业省钱。

第二,运用整体政府思路,注重顶层设计和系统推进。既然部门分割和碎片化服务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求,也难以提供整合的无缝隙服务,建议政府借用整体思维,分层建立立体交叉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宏观决策协同层着眼国家发展战略进行顶层设计,强调中央政府依法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控制,有机集合宏观设计、战略决策、整体运行和全面监督过程,注重提升整体政府的决策和监管能力;中观政策协调层负责制定各方协调一致的政策方针以及翔实的执行规划和实施阶段,完善中央政府在战略制定、标准确立和争端处理等方面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审批的执行和协调能力;微观政策执行或服务供应层应该强调改革具体监管手段,创新审批服务工具,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在“宽进严管”“放管结合”中提高审批服务的市场效能。

第三,搭建跨界协同网络,提升行政审批整体效力。行政审批改革涉及政府管理的多个领域,不仅需要在现代化进程中分类分批协同推进,还需要整合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外部力量,共同營造和谐、友好、高效、经济的营商环境。建议在整体政府改革中搭建跨界协同网络,既可通过政府间伙伴关系的方式等效授权地方政府承担部分审批任务,也可通过自我监管和准监管机制的不断发展,大力发挥社会和企业作用,以减轻中央政府监管审批压力,实现数量减少、质量提高的整体效力。实践中可以利用跨部门协同的方式形成监管政策,由不同的纵向序列实施具体审批服务;也可以由不同纵向序列形成政策,利用跨部门协同的方式提供审批服务:还可以联合形成监管政策,共同承担审批服务。

第四,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提高政府监管质量。行政审批改革是实现政府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平台,是转变政府职能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试验田。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建议在中央层面跨部门设立监管政策审核机构,以监管工作绩效为前提,严把审批事项核准关口,强调质量控制。二是建议在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高层政商伙伴关系,共同建立市场监管绩效平台,力求用制度规范行政审批,用协议监督市场行为。三是建议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商界自律组织,积极培育社会服务力量,鼓励政府稳步向市场和社会放权,不仅要发挥好市场和社会的自我监督与管理作用,还要完善市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相应机制,有效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一放就懒”“一放就乱”“一放就傻”的实际问题。

第五,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为了能够在行政审批改革中有效确权、清权、晒权和治权,真正依法实现减权、优权、授权和让权,建议政府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政府监管机制,在法律和制度允许的框架内,充分利用信息通讯和网络管理等现代科技,搭建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服务平台,逐步形成综合化、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现代行政审批制度,不断提升政府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的整体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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