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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对孩子“家暴”,我能提出离婚吗

2015-09-10

伴侣 2015年10期
关键词:家庭成员情形家暴

问:

我和丈夫结婚9年了,孩子今年8岁。因为是男孩比较淘气,孩子从小没少挨打。但是丈夫不同于其他的家长,他脾气暴躁,每次动手打孩子都把孩子打得鼻青脸肿;脾气上来了,手边有什么就用什么。虽然他从来不对我动手,但我实在受不了他对孩子的暴力行为。我提出离婚,但丈夫不同意,还表示就算我起诉到法院,如果他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不会支持我。请问:丈夫的说法是真的吗?

答: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惡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等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你丈夫对待孩子的做法,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教育方式,属于家庭暴力行为。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并没有将对象仅限定在夫妻之间,因此,你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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