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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型干部如何避免被“中枪”

2015-09-10卓泽渊

人民论坛 2015年18期
关键词:改革者法治法律

【摘要】改革发展到今天,我们再也不能离开法治搞改革,必须既坚持改革,也坚持法治,并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领导干部肩负着深化改革、建设法治的双重重任。法治与改革并不矛盾。改革者要保护自己,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运用法治推动改革的同时,也运用法治保护自身。法治应当成为改革者的护身法宝。

【关键词】 改革 干部 法治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和现实的重任,在中华大地纵横激荡,艰难推进。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改革以来,改革推进已经30多年。30多年来,一批又一批干部作为改革的中坚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又掀开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篇章。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我们更需要一批又一批优秀的敢于担当、勇挑重担的改革型干部想改革、谋改革和善改革。如何将这样的领导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如何评价和重用这样的领导干部,改革型干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都显得尤为迫切与特别重要。

要全面深化改革,有着各种需求。在各种需求中,对于改革型干部的需求无疑是最为急迫的。我们需要大量的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领导干部。什么是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中央和有关部门还没有统一的阐释。在我看来,所谓“想改革”就是要志在改革、热衷改革,对改革有期待、信心和决心,能够把改革作为自己的目标与使命,愿意为改革而努力奉献,并愿意投身到改革的实践中去。所谓“谋改革”,就是要为改革而谋划、思考,为改革画蓝图、出主意、想办法、找出路。所谓“善改革”也就是要善于改革,找得到改革的路径,用得对改革的方法,达得到改革的目的,具有深化改革所需要的政治智慧与方式方法。

以改革为标准来衡量干部、评价干部

要推动改革的全面深化,就必须选拔具有改革意识的干部。现实中的确有许多干部具有改革意识,但是也必须看到还有许多干部缺乏改革意识,甚至害怕改革,谈改革而色变。要在众多干部中选拔出真正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干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必须更新干部选拔和评价标准,以改革为标准来衡量干部、评价干部。我们不仅要看一个干部有无改革的愿望,还要看一个干部有无改革的行动。有的干部长期以来,习惯于混日子,醉心于搞关系,拉小团伙。不得罪任何人,不敢做任何虽然有益国家和人民但却遭致个别人、少数人反对的事情。宁可不改革,也不触动任何人的利益,做不思改革的“好好先生”。当然实际生活中,改革者往往成为牺牲者。如果不断让改革者牺牲,改革就会被平庸所扼杀,改革就无法得到推进,甚至必然招致失败。

如果说现实中确实缺少具有改革意识并能大胆改革的干部,那么我们更缺少的是如何准确选拔和正确评价这些干部的科学方式。事实上,我们长期混淆了不同干部的评价标准。该让人民选举的政务官长期未能让人民选举,不该让部下投票的事务官处处让部下投票。我们必须明白,对于政务官,必须要让人民来选择,由人民来决定,人民不拥护的,就让他走人。但是要注意的是评价主体是“人民”而不是根本就代表不了人民的少数人。对于事务官,我们必须用工作来评价。怎么使干部测评科学化,是必须解决的大问题。必须重新审视干部选拔与评价标准。要以改革为基础和核心来重构干部选拔与评价的体制、机制和方式。让改革型干部能够被使用、被重用,而不是被中枪,更不是成为改革的祭品。

改革型干部必须特别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

改革发展到今天,我们再也不能离开法治搞改革,必须既坚持改革,也坚持法治,并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领导干部肩负着深化改革、建设法治的双重重任。法治与改革并不矛盾。古往今来,变法就是将法律与改革进行有机结合的先例。中国古代的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乃至戊戌变法等,莫不如此。今天的领导干部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就必须具有法治思维,善于运用法治方式。

尤其是想改革、谋改革的干部,必须特别重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法治对于改革者及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法治为改革者提供创新手段。现在我们努力使改革于法有据,正在谋求依法进行改革。对于改革中已经成熟的经验,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于改革中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措施,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授权。推动深化改革的干部,必须熟知相关法律并能很好运用法律来推动改革。其次,法治为改革者提供推进程序。改革的推进要循序渐进,改革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改革的每一个阶段都应该依法进行。法治本身就包括着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要求。作为改革者不仅要注重实体的法律规定,也要注重程序的法律规则。改革的目标一旦确定,程序就成为决定成败的重要因素。再次,法治为改革者提供护身法宝。改革必然会触动许多人的利益,也必然会遭致许多人的反对。有时反对者的力量还十分强大。一些改革者的落马,往往是因为其改革措施没有法律规定作为根据,或者其改革过程没有法律程序作为保障,出现了改革中的瑕疵,授人以柄。改革一旦出现失误,利益受损者就可能群起而攻之,使改革者“出师未捷身先死”。改革者要保护自己,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在运用法治推动改革的同时,也运用法治保护自身。法治应当成为改革者的护身法宝。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参考文献】

① 李步云:《论法治》,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② 卓泽渊:《法政治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责编/郑清源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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