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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供养亲属生活所需的一套住房可否执行

2015-09-10

伴侣 2015年12期
关键词:被执行人王某加油站

问:

王某是我的战友,几年前他办加油站,从我和几个战友手中借去一百多万元经营加油站。因为经营不善,他偷偷地将加油站出兑携款出走。我们得到这一消息时,他已不知去向。现借款到期,为讨回欠债,我们只得向法院起诉。法院缺席判决我们胜诉。可因为他人不在,不知道他的财产所在,一直没能执行。经过了解,我们打听到他有一处140多平方米的房产,他父母住着。请问:就此我们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套房子抵债?

答:

按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豁免执行。

根据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

因此,根据新规定,你们如果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王某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的租金,剩余房屋变价款可用来清偿你们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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