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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为何往往不赦贪官

2015-09-10蔡栋

决策探索 2015年18期
关键词:制度

蔡栋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特赦令,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其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是,贪污受贿犯罪不予特赦。那么在中国古代历史中,赦免制度对贪官的态度是怎样的呢?

古代赦免的类型和出现的次数极其繁多,有些出于相对固定传统习俗或制度性规定,有些则纯粹出于统治者的实际考量。赦免虽多,但对于贪官污吏而言,往往不起作用。

贪官,该不该被赦免

唐代汲取隋朝速亡的教训,在立国之初,简法轻刑,贞观四年天下死囚仅有29人。但《贞观政要·政体》中载唐太宗“深恶官吏贪浊”,对此类犯罪决不姑息,“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有唐一代,赦令文书中常将官员贪腐与十恶之罪并列为不赦。

在传统的历史叙事中,宋太祖赵匡胤以忠厚传国,“仁厚绰有三王风”,无论对前朝君主还是本朝官僚阶层,都颇具仁义之风。甚至若干史料称其立有“不杀士大夫”的祖训。但对贪官,他却坚持严厉打击,认为“官吏受赃者不原”。大臣钱文敏知泸州前夕,赵匡胤听说当地知州、监军贪赃枉法,于是委托他办理此事,在絮叨了一大堆内容之后,赵匡胤特别强调国家法度不可赦免侵犯民众利益的赃官,“苟一毫有侵于民,朕必不赦”。其弟赵光义即位后亦颁布诏书规定,无论中央官员、地方属吏还是州县官员(京朝、幕职、州县官),只要是因为犯赃除名而被发配到各地方的,就算遇到各种赦免,也不能被放还。

贪官常不在赦免之列,对于反贪人员(监察官员)贪赃枉法的,国家更该严厉打击,不应予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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