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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医闹”:入刑并非最终解法

2015-09-10郑旭

民生周刊 2015年17期
关键词:医院

郑旭

“医闹”入刑无法根本解决“医闹”问题,更不能构建出和谐医患关系,那不是刑法的功能。刑法是要为正常的医疗秩序划出底线,并以刑罚来告诫和震慑“医闹”的行为人。

在8月29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意味着“医闹入刑”获得正式通过。

从今年11月1日起,但凡“医闹”行为造成医疗行为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者,将被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国家第一次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修改的范围内,旨在强调法律对正常医疗秩序的维护,释放出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滋长的强烈信号。

“这表明了國家依靠法律打击‘医闹’行为、保护医院和医卫人员正当权益的决心。”参与刑(九)修订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在受访时说。

尽管如此,在综合梳理网络评论后不难发现:对于“医闹入刑”是否能缓解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改善医疗环境,持有以观后效态度观点的人仍占据一定比例,少数人甚至抱有悲观情绪,认为“入刑无法拔起‘医闹’的根,其意义和价值不大”。

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王琳认为,入刑当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医闹”问题,更不能构建出和谐医患关系,那都不是刑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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