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案”折射出的法官独立办案启示
2015-09-10李腾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考核
李腾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18岁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仅仅用了61天,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案发后的第十年,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而他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此前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呼案”真凶浮出水面。案发后的第二个十年,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呼格吉勒图的家人为了等待孩子的清白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甚至超过了养育他,这是作为家人难以承受之痛,对司法制度而言又何尝不是?航空界有一句格言:任何一起空难都绝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呼案”好比是司法界的空难,同样不是单一因素导致的。类似不少案件都表明,确保个案公正的制度之基在于司法的中立与谨慎的本质,更具体的说就是要保证法官断案的独立性。
“呼案”所集中表现出来的影响法官独立办案的因素可能有三点:一是来自内部的干预,即若法院判决无罪,势必让“严打”中有任务要求的公、检部门倍受压力,法院只能内部自行施压。二是对“政治效果”的过度强调,致使法官在工作中对“政治命令”的精神进行猜测,乃至迎合。“呼案”中,“严打”是当时大的政治背景,但其本身并没有提出罔顾法律原则的要求,但法官在“政治效果”的压力下处理失当,以至于“政治效果”成为一个同基本法律原则相互权衡的价值变量,进而影响了法官心证,发挥了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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