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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 保护在押人合法权益

2015-09-10

方圆 2015年18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被告人协作

2014年以来,河南省延津县检察院从规范审查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风险评估三个方面入手,突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2014年以来对25人变更了强制措施。

一是规范审查机制。建立权利告知制度,该院监所部门对逮捕的每一名犯罪嫌疑人,在三日内告知其有权利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以及侦查取证进展、证据变化、可能判处罪行等因素,综合评估其是否有需要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建立审查报告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完成后,案件承办人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报告》,提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是强化协作配合。注重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内外沟通协作,构建联动的工作机制。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要求公安机关不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逮捕后案件进展情况,是否出现无羁押必要情形和是否可能达成和解等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另一方面,加强侦监、公诉、监所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动态审查,随时掌握羁押对象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同时,畅通与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交流渠道,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意见,及时掌握捕后案件是否出现无羁押必要情形,跟进案件的诉讼进程。

三是落实风险评估。该院对每名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跟踪其后续诉讼阶段表现、法院判决结果以及社区执行情况,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同时针对可能存在风险的案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后对刑事诉讼的影响、自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是否会引起被害人涉检上访等风险进行评估,并与控申部门沟通,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文/学忠 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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