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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碳权交易推动碳金融发展

2015-09-10王经政

人民论坛 2015年20期
关键词:碳金融江苏省

王经政

【摘要】2013年6月,江苏省启动碳权交易试点,将碳排放交易与金融紧密结合是一种有益于碳市场发展的积极创新。文章分析了江苏省在启动碳权交易试点后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碳金融市场不完善、碳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备等,并从完善碳金融发展的法律与政策机制、加强碳金融交流与协作等方面提出了推动江苏碳金融发展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碳权交易 碳金融 江苏省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作为一种减排制度安排,碳权交易已在世界很多国家实践,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建设碳交易平台,但由于国内碳市场处于成长期,目前的碳交易仍以自愿交易、CDM项目撮合为主,这对我国的生态与经济安全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2011年11月,国内七个省市开始进行碳排放交易试点,这项活动的启动和运行为探索全国性碳排放交易相关基础体系建设积累了一定经验。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机制创新在形成之初就与金融活动密切相联,由此而衍生出的“碳金融”对推动碳市场交易、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离开了必要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的支持,碳市场的进一步培育、规范与发展必将受阻,这就使得基于碳金融创新探讨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

江苏省碳排放及碳权交易试点

江苏省碳排放现状。江苏省内各区域对碳排放权交易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潜力。通过对江苏省近些年有关统计数据的分析发现,自1998年以来,江苏省年度碳排放总量呈逐年递增态势,特别是2002年以后,这一指标年均增幅高达17%。尽管江苏省目前的人均碳排量总体较低,但却比京、浙、沪等经济发达地区高出不少。对省内日益增加的碳排放量,其在各地区的分布不均衡,苏南的碳排放总量所占比重较大,这主要是与当地能源消耗型的中小企业较多有关;目前省内较落后的苏中与苏北地区的能源利用率并不高,导致镇江、扬州徐州人均碳排放量较高。

同时江苏也拥有大量的潜在碳排放CDM项目与CCER项目资源。这些项目主要以风电、水电为主,以及新增生物质发电、光伏发电、燃气发电、碳汇造林等领域。江苏省风力发电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国家能源局2014年12月12日对外公布《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总容量1053万千瓦的44个海上风电项目列入开发建设方案,其中江苏省列入开发建设的项目规模最大,达到348.97万千瓦。江苏拥有丰富的农作物、农作物废弃物、木材、木材废弃物等生物质,与之相配套的是22项生物质热电项目,目前主要分布在苏北和苏中地区。新增生物质发电未来将覆盖至县城,根据江苏省发改委的规划,每个县规划建设一个生物质发电厂。由此可见,江苏省不仅对碳排放权交易的需求巨大,而且与碳交易项目的潜在资源也非常丰富。因此江苏应该适应市场需要,探索区域性碳交易规则和机制,鼓励碳交易资源开发,完善碳交易平台,提升信用、技术、金融支撑体系,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为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做铺垫。

江苏省的碳权交易试点。2013年6月,江苏省发改委宣布将在苏南的苏州、苏中的镇江、苏北的淮安这3个国家低碳试点市启动碳权交易。这三个试点低碳城市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如镇江在2013年8月就投入并试运行了其碳排放核算与运营管理平台,并在省内首次对投资项目实施了碳评估,同时也开展了相关的碳考核;而苏州的昆山则率先针对外资企业的需求,对企业供应链上的相关单位开展了企业“碳盘查”行动计划。

应2014年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江苏省开始着手在其管辖区域内建设温室气体排放报送体系,并开展相关能力建设。2015年4月7日,江苏省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在非试点城市的碳排查开始进行。这些试点活动表明,江苏已经在所辖区域内逐步完善碳金融市场建设,逐步建立能在未来满足全国碳交易市场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体系。

江苏省碳权交易试点中碳金融面临的问题

省内“碳金融”意识不强。目前,江苏整体上对CDM项目、CCER项目、碳金融产品的认识相对匮乏。不少已开展绿色信贷等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认为,绿色信贷的实施充其量只是帮助其树立较好的社会形象,实际运行中的经济收效甚微。有关低碳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具体实施细则不完善,绿色信贷规模较小,市场化服务机构缺乏专业经验,交易市场交易品种较少,项目交易流动性差,导致有潜在项目资源的企业或者由于对市场的不熟悉而看不到碳金融市场蕴藏的商机,或者由于交易的机会成本太高而缺乏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积极性。事实上,企业如果参与了我国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其在减少投资运营成本、提高技术水平、减少环境影响、参与碳交易获利等方面就有可能产生较好收益。

根据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提供的统计数据,截止2014年年末,全国范围公示的审定CCER项目共505项,从项目地域分布来看,提交备案申请数量居前列为新疆(38项)、内蒙古(38项)、湖北(36项)和云南(36项),以上省份也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类項目产出数量最多的省份,而江苏CCER项目共有22项,仅为上述省份的3/5左右,与江苏作为经济与能源消费大省的地位不符②。江苏省内企业参与“碳金融”的意识不强,直接导致金融机构淡化对碳金融业务的开展与创新,也影响了企业争取碳金融信贷的积极性。

省内碳金融市场不完善。江苏的碳金融潜力大、前景广,但目前的实力与水平却相对滞后。

首先,江苏省不属于试点地区,碳权交易市场建设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国内最早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2008年就启动运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也在2010年10月宣布成立。而江苏省内的第一个环境能源交易平台—“苏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在2012年12月中旬才正式开业,且目前主要以省内的碳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以及废弃物交易业务为主。作为江苏省环境能源交易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江苏环境能源交易网于2014年7月上线运营,主要为排污权交易、碳中和交易、绿色金融交易的跨区域、实时在线交易提供服务。

其次,碳金融产品品种偏少。研究开发与碳交易、碳资产相关联的碳金融产品,可以扩大交易成交量,增强交易流动性,促进交易价格发现,有利于盘活项目资产,降低交易成本,满足企业投融资的需求。例如,深圳、湖北、上海分别推出国内首单碳债券“中广核风电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据”、首单碳资产质押贷款项目、首支“碳排放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以及国内首单CCER质押贷款协议。北京试点更是出台了鼓励加强碳资产管理、创新碳金融产品的市场政策,出现了国内首单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案例。目前,江苏省碳金融主要服务于大气污染、水污染治理以及工艺固废处理等,因为缺乏试点城市的区域与经济优势,江苏碳金融交易中缺乏碳金融产品创新,难以满足碳权市场差异性的投资需求。

最后,碳金融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江苏省内在碳金融市场规则设计、交易技术保障、交易平台网络支持上不够规范,碳资产开发与管理、碳排查等咨询服务认知度不高,加上平台的信息发布不系统、时效性又比较差,无法使投资者准确预测市场前景,大大影响了相关方参与省内碳金融交易的热情。

省内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备。目前碳金融在国际上表现的较为活跃,参与的主体也越来越多。随着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展和逐步完善,更多的碳排放企业、专业投资公司、国家金融机构以及供应专业清洁能源产品的机构等参与进来,这些行为主体通过自己的投资、供给或交易等行为推动国际碳金融的持续发展。当前国内碳金融服务体系整体不完备,而江苏省的碳金融服务水平也比较落后,江苏省内各金融机构尤其是主要银行在碳金融方面创新动力不足,其与国际同业的交流与合作较少,为碳金融市场提供各种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如碳信用的评价机构、碳权交易的审计机构、法律机构、保险机构也比较少见。同时,支持减排项目、碳信用的碳基金等资金在江苏省内总体不足。

省内碳金融人才缺乏。碳金融业务具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其交易规则设计得比较严谨,相关合同执行期一般较长,致使整体风险性很高。基于此,碳金融与其市场交易对金融领域的要求提高。碳金融、碳交易所需要的专业机构及专门人才不仅要了解国际碳交易的游戏规则,还要熟悉国内甚至是省内具体碳权项目交易的规定;能够对政策性风险和支付性风险进行有效评级并提供恰当担保;能够比较客观地评析客户需求。目前,这种综合性的金融机构以及与碳权交易相关的复合型人才很少,江苏省内更是寥寥无几。

节能减排工作稍显滞后。一是基础性工作不扎实。如江苏省有关空气环境状况的监测与统计对象主要是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合物,而对常见的两种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关注就比较少。二是相关政策存在漏洞。如绿色建筑在研发推广中就缺少碳预算政策支持,目前成熟的绿色税种还没出现,执行的环境税政策延续性不好把控,相关生态补偿财税补贴金额的随意性较大。三是中长期规划不到位。与节能减排有关的部分政策缺乏长远考虑,未能统筹安排,甚至相互出现矛盾;而一些早期制定的政策如排污收费方面的规定等早就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但并未对其及时进行修订或调整。最后,补贴结构、补贴方式不尽合理。目前针对节能减排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主要集中在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方面,而对治理需求较高的工业污染源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够。

基于碳权交易推动碳金融发展的对策

政府应完善推动碳金融发展的法律与政策机制。一是要加强低碳法制建设。目前各国都在加强低碳法制建设,通常也会提供一些政策性补贴调动相关主体发展低碳产业、低碳金融的积极性。我国也应该制订强有力的低碳业务方面的奖惩措施,有针对性地扶持符合低碳理念的产业、项目、碳金融创新等,而对碳排放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则要进行有威慑效力的惩罚。

二是要加强碳金融交易体系的培育。为了使相关交易参照明确、预期可靠,政府一方面应协调绿色信贷业务的相关内容、主要标准和重要程序,并通过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建立气候变化数据库等手段努力促进碳金融交易规则和惯例的统一③。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投入,鼓励银行业不断创新并有序开展竞争,通过宣传强化企业节能减排的意识,使其能看到碳权交易所蕴含的商机,以推动绿色信贷项目技术水平的提高,在确保国家环境资源安全的同时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是政府应加大碳金融的扶植力度。碳金融的发展需要良好外部条件,政府应合理布局产业规划,统筹发展碳金融制度,积极扶持“绿色信贷”;通过财政贴息或税收优惠政策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可规范排污权等抵押以推動低碳企业IPO或发行公司债以解决其融资困境。

四是要建立健全碳金融交易机制。江苏省应结合苏州、镇江、淮安在碳交易试点方面的有利尝试,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探索碳排放权配额制以及其交易市场的发展,共同促进环境及其他各项资源的有效配置,努力构建一个既能辐射长三角,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低碳交易市场。

金融机构要加大碳金融创新力度。一是要拓宽“绿色信贷”。银行在绿色信贷实践中要不断丰富低碳金融衍生产品,可考虑通过绿色保险、碳指标或碳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创新对碳交易项目实施中的碳信用、碳风险管理等的金融服务。二是及时与国际规则接轨。“赤道原则”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明确了节能减排的社会标准,我国也积极倡导绿色金融以推动金融业不断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兴业银行已采纳“赤道原则”,其他中资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也是大势所趋④。三是要不断提高碳金融交易的服务水平。如在项目开发时可通过项目分析预测开发成本和开发风险,在项目交易中可通过协调各方业务关系降低交易风险;同时学习借鉴国际碳权交易经验,建议江苏发起并设立碳基金,集结社会实体资金参与减排项目投资。

规范碳金融机构与人员组成。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机构与人员水平的提高。首先,江苏省政府应和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起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针对与碳金融有关的业务开展有较强针对性的培训⑤。其次,目前相关从业人员要本着“在实践中提升,在提升中改进”的思路,不断加强其低碳经济、低碳金融等知识与技能的培训⑥。当然,也可以考虑从海内外引进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以充实碳金融人才的储备。同时,金融机构还要逐步构建能够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合理团队,通过在银行内部设置碳金融服务的部门来处理减排企业在融资中所遇到的风险评估等棘手问题。

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江苏省需要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核查(MRV)体系,为在未来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竞争中争取一席之地。因此,江苏省对重点企业历史排放数据的报送与核查工作,除了依赖于政府相关部门,更需要尽快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发改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明确排放数据报送核查的范围与要求,做好省内企业的动员、分行业能力建设、排放报送系统等基础工作。建设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不仅能有效支持江苏省内碳交易金融市场的实施运行,也能促进当地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带动就业和经济发展,打造绿色经济。

加强碳金融交流与协作。目前江苏省内很多金融机构对碳金融项目介入不多,有介入的也是集中在CDM、绿色信贷等产业下游或低附加值的环节。为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碳权交易机制完善、碳金融制度健全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创新碳金融衍生产品,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间的低碳经济合作,加强碳金融相关业务方之间的技术交流,以寻取有利于生态环境安全的新型发展模式。

(作者单位:宿迁学院经济贸易系)

【注释】

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中国 CDM 项目数据库系统,2015年1月6日,http://cdm.ccchina.gov.cn/.

②王霄羽:“我国碳金融交易机制发展的困境探析及路径选择”,《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4期。

③谢伟杰,谢丽华:“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的效应分析—以兴业银行为例”,《经济问题》,2013年第11期。

④卢志辉,杜黎霞:“甘肃发展低碳金融的思考”,《开发研究》,2013年第3期。

⑤胥兴军:“碳会计核算体系初探”,《学术论坛》,2011年第12期。

责编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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