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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自生秩序正在生成

2015-09-10黄震

中国经济周刊 2015年19期
关键词:经营者金融消费者

黄震

在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热议中,有一点我认为应该取得共识,那便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不容忽视。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固然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也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但我更看重的是金融消费者。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既要创造性地满足用户需求,又不能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既要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又要切实保障安全和防范风险。

“金融消费者”的二次发现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的话语第一次在全球流行起来。美欧各国检讨危机爆发的原因,人们痛心地发现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导致一些创新金融产品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许多国家加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建立起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并使其生效成为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要求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并赋予其监督、检查和执行权等一系列权力,专门对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服务实体进行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监管保护。这个法案对全球都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也分别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进行紧锣密鼓的立法调研,也出台了一些探索性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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