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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调控法与山西转型综改区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5-09-10段浩

人民论坛 2015年20期

【摘要】中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以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转型综改区建设的核心课题。与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一样,区域调控法对转型综改区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可以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科学的调整,将山西省转型综改区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作为核心价值,通过区域经济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推进转型综改区治理能力与持续发展之间相互契合。

【关键词】区域调控法 转型综改区 治理能力现代化 科学调整

【中图分类号】D922.299 【文献标识码】A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历史性地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新理念,对于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认识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规律意义重大。因此,如何科学调整在现代化治理包括区域经济在内的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是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大前沿课题。本文从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中治理能力现代化入手,尝试论述区域调控法律制度如何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科学调整。

山西转型综改区建设中的区域经济调控问题

关于山西转型综改区建设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山西作为改革发展相对滞后的省份,要想走好资源型地区转型跨越发展新路,最便捷和可行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就是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转型综改建设成为包括山西在内的资源型地区省份的首要问题,也被地方政府列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关于区域经济调控问题。地方政府为改善国家范围内经济的空间结构所制定的公共干预的准则及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公共干预行为,它的作用对象介乎于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之间,属于区域经济调控的基本范畴。换句话说,区域经济调控成为宏观经济调控间接作用和影响到微观经济领域的关键环节,可以有效推动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落实和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①尤其对于解决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地区倾斜政策所带来的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重要问题,区域经济调控更能最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因此,科学界定和规范宏观调控法和区域经济调控法的界限和区域经济调控的职责范围,更显重要。②一般来说,区域经济调控主要表现为科学引导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合理促进区域经济布局合理化以及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等。因此,正确处理好宏观经济调控和区域经济调控的关系,有利于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等现实问题。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区域经济调控主体在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下,主要采用包括规划与产业政策、财税和金融等间接调控的方式,解决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特别是对一些地区的产业结构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够起到积极的调整和促进作用。③

关于山西转型综改区建设与区域经济调控的关系。区域经济调控理论为转型综改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指导,转型综改也为区域经济调控实践开辟了新的领域和思路。连接两者的纽带就是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客观实际。山西省作为区域经济调控的主体,面对能源和资源大省的基本实际,要实现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向经济大省乃至经济强省的快速推进,实践证明,盲目照搬外省乃至国外的先进经验并不可取。马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山西代表团审议报告时提出,山西省要按照国家总体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一方面,坚持“以煤为基”,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发展更加安全、清洁和高效的煤炭产业链;另一方面,坚持产业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升接续替代产业和服务业的比重,促进非煤产业的快速发展,优化煤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产业经济整体均衡发展。要实现这些转型综改建设目标,就要求地方政府必须要在宏观调控法的指导下,认真调查研究山西地区的发展实际,科学运用区域经济调控权,推动区域经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我国区域调控法的宗旨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区域调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需要通过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真正统一起来,使法律实现宗旨和价值。

区域调控法的宗旨。区域调控法,也叫区域经济调控法,区域经济法④,是国内经济法的分支部门法。区域调控法的宗旨就是区域调控法要实现的价值和目标,一般来说,就是要规范和保障区域经济调控行为,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区域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的优化,实现区域经济范围内物价平稳、就业充分和收支平衡,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和持续增长,协调和解决整体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区域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国家能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包含国家社会关系与特定的政治制度因素。⑤而国家治理能力与专制能力完全不同,后者中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相分离,国家治理行为与可持续发展无法保持竞合。因此,国家治理能力的强弱与国家和社会彼此间的契合程度相关,两者的契合度越高、越广、越深,则国家治理能力就越强。同理,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为共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采取的国家治理行为的民主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过程。根据政治学理论,国家机关要形成和追求特定的政策和目标,必须要由社会及公私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来达成,换言之,国家治理能力要实现现代化不能像以往一样独立于社会或整体的制度环境,而要与社会整体制度相互契合和沟通。这一点,已经被实践所证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科学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是增进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共秩序。其中,经濟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核心价值和内容,也是国家治理能力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体现。换言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目标就是要通过治理行为的民主法制化和科学化,推动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其次,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标准有民主化、法制化、文明化和科学化。其中,标准的核心是制度改革和创新,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下,法律制度尤其是经济法律制度的改革创新,尤显重要。而法律治理能力的高低,应当取决于法律制度的科学决策、有效执行与制度运作能力等因素。

再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第五个“现代化”战略目标,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又一次重大创新,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国家治理方面的重要体现。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更需要通过经济市场化、社会法治化、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科学化等途径,运用多种手段和渠道来实现。

最后,从调整和维护区域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说,区域经济调控法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也是区域经济法宗旨得以实现的有力支撑。在对區域经济进行现代化治理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区域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来运行,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区域经济领域的要求和体现。

区域调控法对山西转型综改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调整

在我国,无论是宏观调控,还是区域经济调控,归根结底,政府经济治理能力是启动和制动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所以,区域经济调控有关问题是经济学和法学共同研究的重点课题,只是两者的研究重点不同。经济法学意义上的区域经济调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整体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政府经济行为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即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而进行的旨在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区域经济调控法科学调整转型综改建设,具体而言是指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下,合理划分经济管理职能,运用法律制度规范政府综合运用区域规划、产业、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以及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本地区的市场进行区域调控和微观上的规制,从而把区位优势、产业改革和经济长期发展目标有机衔接,表现为一种带有预见性和规范性的事先调节,并且对一些市场失灵行为给予事后规制和利益弥补。

实践证明,转型综改区通过实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提升区位优势和推进产业改革,以及统筹经济增长和生态平衡等,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科学、不规范的作法,需要区域产业规划、区域财税调控和区域金融调控等法律制度对转型综改建设中的政府经济行为给予科学调整。

区域规划与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的调整。第一,转变投资模式,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投资管理模式,确立包括企业在内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通过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投资行为。

第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有序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同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权力、决策和监督等机构,并形成相互之间的制衡机制⑥,改革国企管理人员和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制度。

第三,以能源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从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入手,科学规划煤炭行业发展,积极保护矿区生产作业安全,规范煤炭等能源安全生产。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试点制度,以动力煤为试点,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区域财税调控法律制度的调整。第一,加大政策支持,形成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加大对转型综改区的政策扶持力度,以政府财政税收政策支持经济转型。重新调整煤炭资源城市的市级财政,完善自我积累机制。完善地方税收制度,扩大财政收入,加大财政投入,利用专项基金和开发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从财力上确保转型综改建设取得成效。⑧

第二,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应当运用区域财税调控法律,积极整合和建立现行融资平台及其绩效评估体系,根据市场需求,建立切实、有效的资产重组和后续管理机制。同时,规范地方政府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运用风险隔离带,免除地方政府的后顾之忧⑨。同时,构建融资主体约束机制以及责任倒追机制,完善债务偿还机制,防范融资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第三,尽快制定煤炭清费立税规范性文件,健全资源税构成要素制度改革。按照清费立税的规范要求,全面清理和取消涉煤不合理收费项目,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由于资源税属于间接税,容易产生税负转嫁问题⑩,因此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可能出现、增加的资源税负通过产业链向区域经济其他部门传递,进而对区域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继续推进“营改增”。以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为目标,扩大地方财政流程比例,加大增值税、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返还比例,推进“营改增”,降低转型发展地区税收负担。进一步完善区域财税调控制度,通过精简增值税税率档次、进项抵扣项目的调整,充分考虑地区和行业间差异性,避免新税制带来的行业税负不公,注重“点面”结合,稳步推进,促进与国际税制管理的接轨。

区域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的调整。第一,科学规范和创新银企对接模式,加大直接融资比重。要及时出台金融法规和政策,支持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产业、循环经济产业、旅游业、信贷产品创新、实体经济发展等信贷政策指导意见,加大区域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引导,科学规范银行和企业多种模式对接,扩大融资总量,重点支持转型建设项目。

第二,健全区域金融调控组织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格局。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广泛吸收民间资本投入,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组织支持转型产业发展。

第三,加强和提高区域金融服务力度,发展全方位服务转型综改建设的普惠金融体系。发挥区域金融调控法律的综合评估导向职能,加大对涉农贷款和新兴企业贷款支持力度,重点培育和支持新的支柱产业和经济增长点,优化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促进转型综改区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第四,优化金融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各金融机构要密切关切转型综改过程中潜在的各类风险,利用各种科研手段加强市场分析研究和信息监控,准确把握传统和新兴产业经济运行发展趋势和影响因素,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做好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为转型综改建设打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综上,区域调控法对山西转型综改区建设的科学调整,就是要规范利用区域经济调控法的多种调控手段,促进山西省摆脱资源依赖,利用区位优势、传统产业优势、人才优势、市场优势等,通过产业转型实现产业多元化,通过多种途径发展非资源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确保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成果。从法学和经济学层面分析和研究如何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转型综改治理体系,将解决资源型地区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有利于促进转型综改建设中治理能力更加现代化,并对其他资源型地区的转型发展提供借鉴作用。

(作者单位: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

【注释】

①董玉明:“区域经济法律调整的二元结构解析”,《山西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②董玉明,段浩:“论宏观调控法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科学调整”,《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③段浩:“区域经济调控权研究”,《长治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④徐孟洲:“论区域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

⑤彭博,杨志军:“发展型国家理论、国家自主性与治理能力重塑”,《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⑥⑦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136~137页,第540~541页。

⑧刘志明,张鹏镕:“煤炭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思考”,《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⑨周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现状、风险与防范”,《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年第2期。

⑩黄燕芬,辛洪波,丁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对资源开采业的经济影响研究”,《经济与管理》,2013年第6期。

刘燕:“基于税制改革创新的角度探讨‘营改增’的意义”,《财经界》,2014年第5期。

方瑶:“关于金融支持煤炭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的调查与思考—以黑龙江省为例”,《黑龙江金融》,2013年第11期。

傅永贞,卫晓燕:“金融支持煤炭资源型城市经济升级转型探析”,《西部金融》,2013年第11期。

责编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