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司法究竟要跨越什么
2015-09-10侯学宾
方圆 2015年2期
侯学宾

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打破原有的司法机构设置模式,探索设置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构,究竟是希望“跨”过什么
北京发生一起贪腐窝案同时涉及西城区、海淀区、朝阳区的相关人员,这个案子该归哪家检察院的反贪局查办?在过去,也许是协商一家查办,也许分别立案,但这类案件今后将统一被指定由北京检察院第四分院管辖。
一位北京西城区市民要状告西城区政府,以前应该起诉到西城区法院,但2015年这类案件将由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统一受理。
这种案件受理和诉讼程序上的改变来源于2014年12月30日 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和北京检察院第四分院正式挂牌成立。这两家机构将一改传统的中级法院和分院对应特定行政区划的传统形式,被指定管辖跨地区的贪腐、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诉讼等案件。此前刚刚成立的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和上海市检察第三分院也拥有类似职能划分。
这被视为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重要举措,有时也被简称为“跨区域司法”。
对于普通公民来讲,这种司法管辖上的改变也许略显复杂,但他们或许不会再顾虑地方上的“官官相护”。尽管这未必是跨行政区划司法改革的最佳目的。
跨區域司法:一种新的诉讼格局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每一级行政区划在横向上大体上可以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