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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官窝案顽疾怎么治

2015-09-10法之徒

方圆 2015年20期
关键词:买官跑官总值

法之徒

在河南地税局原局长赵亚平被查后的第4个月,南阳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新运被刑事拘留。在高新运案件中,85起受贿事实里有68起系南阳地税系统干部行贿,其中64名干部行贿是为了调动工作或升迁。68名行贿干部中涉及南阳地税系统的局长、副局长26人,其中24人行贿是为了升官。

“如果一幢建筑物上的一扇窗户被人打破了,而没有得到及时修复,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那些破窗户就会导致各类有损社会秩序的不良不法行为的无限扩展。”如果遴选干部都是择优任用,干部管理这栋大厦的窗户就是透明廉洁的,而原本不符合择优条件或程序的人通过“买官”得到了任用,窗户就开始破碎。不少“买官”者原本可以通过正常的遴选机制不断进步,却在几经挫折后或者因为担心没把握而屈从于“游戏规则”。没有人可以“买官卖官”的官场,相信是大多数人真心期望的。怎样在第一扇窗户存在破碎时就进行更换,我们需要认真检讨。

买官卖官危害显而易见:其一,产生传递、裂变的放大效应,加速、加剧腐败扩散,正如茂名案中的原政法委书记,买官之后他便将卖官“连锁店”开到了自家门下,将公安系统干部职位拿来卖官敛财;其二,加剧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效应,在官职有限的情况下,买官者显然会挤占其他干部的升迁渠道,导致优良干部被长期埋没,不能得以提拔,而用人不善下社会发展出现停滞、倒退甚至矛盾激化也就随之而来。

由此,卖官鬻爵可谓是自古以来官场腐败的一种极致,因衍生的恶劣社会后果更饱受民众诟病。然而,或基于法不责众的思维,或囿于对首恶者的严惩,司法对于买官卖官惩治的天平却显然失衡。

正如行贿罪、受贿罪的对向犯关系,买官卖官也是一对互为因果的双胞胎,没有买官者的络绎不绝,卖官者自然就没有批发官帽的市场,也自然就没有贪腐的机会。从刑事法律角度而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从立案标准来说,5000元对于买官的价码或许连零头都不到;就犯罪构成来看,违反正常任免程序、破坏公务员的公平竞争显然构成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客观要件;同样,为谋求官职的踊跃行贿,事后以被索贿的脱罪情节说不过去。可见买官构成犯罪并没有不可跨越的司法门槛,但结果却没有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这种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看似苛刻处分、实则转移保护的追责方式,在无形中降低了行贿跑官者的犯罪风险,也让行贿跑官者没有后顾之忧。这种打击偏向无益于政治生态的良好养成,也不利于树立惩戒作用,更不能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

盲从与随大流,或许是中国人骨子中难以磨灭的一种秉性,然而这并不应成为部分党员干部没有是非观的理由,更不应成为司法网开一面的借口。

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参考香港《2004年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制定的标准:接受但不得索取私交友好给予的生日、结婚、结婚周年纪念、订婚或洗礼等场合,或于传统上有致送或交换礼物习惯的一份或多份礼物,包括金钱及其他礼物、机费、船费或车费,但每人在第一场合或节日所馈赠的礼物、多份礼物及/或旅费的总值或表面总值不得超过2000元;亲友以外的其他人士不得超过1000元;上述以外任何场合的馈赠总值不得超过400元。且前提条件是:馈赠者与受赠者所服务的部门或机构并无公事往来;如果双方在同一政府部门或机构工作,馈赠者不能是受赠者的下属;受赠者不得以官方身份或因当时所任职位出席有关场合而接受礼物或旅费。

所以,领导给下属送“礼”可以,下属给领导送“礼”不行。就算不把自己当下属以亲友的身份送了,金额也要受对方同一场合受赠的总额限制。

“买官卖官”等于自毁前程,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但要真正“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就不是件易事。更为重要的一点是,绝不能让拒绝“买官卖官”者被“逆向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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