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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失的牧羊犬

2015-09-10张晓东

方圆 2015年23期
关键词:养犬养狗牧羊犬

张晓东

前一阵看见一个电视节目,内容是一位女士家中饲养的一条德国牧羊犬走失,非常焦急,在网络上求助,希望有人提供寻找的线索。电视台获知后专门制作节目,介绍该女士饲养宠物的情况和丢失宠物犬的焦急心情,发动市民帮助寻找云云。

这是目前电视媒体常见的一类电视节目,电视台充分发挥电视媒体受众广、传播快的优势,帮助一些群众解决疑难问题,因为有着媒体天然的监督功能和扩散功能,一些很难解决的问题往往能够很快得到解决。效率高,效果好。因为贴近群众日常生活,群众对此类节目也是喜闻乐见,往往也具有较高的收视率。

只是针对这样一期帮助寻狗的节目,让我隐隐觉得有点不妥。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城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而德国牧羊犬正是被公安部门公布的禁养犬品种之一,该女士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且据节目介绍,该女士酷爱养狗,家中还饲养了一条哈士奇狗,同样体形较大,还违反了每户限养一只犬的规定,节目中没有公布女士有没有为宠物申领狗牌,但想来明显违法法律规定的犬类品种是不可能领到合法饲养的狗牌的,否则又违反了养犬登记的有关法律规定。媒体在制作该节目的时候,显然没有注意到该女士行为背后违法的性质。

当然你可以说媒体节目的主题是帮助他人,没有责任来在意事件本身是不是合法。但电视节目所必然包含的价值导向和评判功能,使媒体必须注意节目的立场,特别是隐含的立场。比如在本案中,明示的立场是要帮助妇女寻找走失的宠物犬,而隐含的立场则是对妇女养犬行为的肯定。这种隐含的立场往往需要受众通过节目合理地推导出来。

我敢肯定媒体在意识到该女士养犬行为的违法性后,一定不会再去制作这样一期节目,那只能说节目制作者并不了解相关的法律。事实上对于养狗这件事,许多人并不了解有关法律,谴责养狗行为,也往往是从污染环境、惊吓小孩、咬人致伤等角度来判断养狗行为好还是不好,往往从整体上来肯定或者否定,很少有人从法律的角度来判断某一个人的养犬行为是不是合法,事实上养犬是被允许的,前提是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不习惯于从法律的角度来判断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正是我们这个社会法治化程度不高的一个表现。一个法治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对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人们自然可以作好坏善恶的判断,但更会习惯于作合法性判断,这是一种自觉,是法律融入社会生活的一种表现。善恶的判断依据的是道德标准,而合法性判断依据的是法律标准。

全社会合法性判断习惯的养成,要有两个前提,一个是法律思维,即人们习惯于将法律作为指导社会生活的准则;另一个是法律知识,要足够了解社会生活所涉及的相关法律。

一个成熟的社会,个人不仅要对家庭承担责任,还要自觉地对社会承担责任,长期以来的文化传统和政治形态,使我们更注重承担家庭责任,而社会责任的承担,无论是意识方面还是行为方面,都要弱得多。政府也往往充当家长的角色,在社会生活中大包大揽,不利于个人建立“社会人”的意识,更多地在意政府应该为我做什么,而不是我应该为社会做什么。而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正是个人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

我们不能要求公众了解所有的法律,但了解社会生活所涉及的基本法律是一个公民对于社会应尽的义务。过去的送法下乡、普法教育之所以效果不好,还是因为政府在充当家长角色,并没有激发公众在学习法律、应用法律中的主体意识。加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普遍现象,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是很高,造成公民法律意识不强,不利于公众养成合法性判断的习惯。

回到那条走失的德国牧羊犬。牧羊犬本应该在草原上呼吸着青草的香气,追逐着羊群在天地间奔跑,现在却不得不在城市的水泥森林里呼吸着污浊的空气,闪躲于穿梭的汽车之间,它的走失也是法律缺失的一个隐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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