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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打造群众公议工作2.0版

2015-09-10王强

决策 2015年6期
关键词:合肥市行政处罚机关

王强

为了建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权公开、透明、有序运行,2010年4月,合肥市在全国首创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群众公议团进行公开评议,将行政处罚全过程公开透明地“晒”在“阳光”下。

截至2015年5月31日,合肥市共招募群众公议员564人次,开展群众公议活动437场次,群众评议案件2017件,94.7%的公议意见被采纳。在公议过程中,公议员还向执法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600余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一起因复议或者诉讼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经过5年的的运行,合肥市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已经成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度量衡”,有效预防廉政风险的“制动仪”,提升执法人员素质的“助推器”和沟通群众与行政机关的“润滑剂”。

合肥市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2013年3月该项制度获合肥市政府工作创新提名奖,2014年11月荣获第三届“中国法治政府”提名奖,2015年1月入选“安徽十大法治事件”。先后多次被人民日报、中央党校《理论动态》、新华社、法制日报等多家国家级媒体深入报道,中纪委预防腐败局对公议制度进行了专项调研。

为主动顺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拓宽群众公议范畴,创新群众公议方式,提升群众公议效果,2015年4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市政府令第179号,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打造合肥市群众公议工作2.0版。

修订后的《办法》,对原有群众公议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

一是拓展了群众公议的基本含义。在原有行政机关开展群众公议活动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动组织开展群众公议活动的规定。

二是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原有群众公议活动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新群众公议制度在保留了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发生投诉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处罚案件,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处罚案件等,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直接组织公议员对案件进行公议,形成公议意见,作为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的重要参考。

三是创新群众公议的方式。在原有通过公议会议的方式进行的基础上,结合合肥市正在推进的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建设,增加了通过信息平台的方式进行公议,实现“制度加科技”的运行新模式。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群众公议程序。在总结前期经验、保持群众公议活动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通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参加群众公议会议;明确了每次公议活动公议的案件数量;增加了行政机关可以提前将案件卷宗材料提交群众公议团成员的规定。

五是推动群众公议向基层执法一线延伸。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大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基层,依法行政的重点、难点在基层,新《办法》明确规定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也要依法开展群众公议,实现了群众公议的全覆盖。

六是进一步强化了责任追究。对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群众公议工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依法行政考核评优资格,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行政机关应当开展群众公议而未开展群众公议的行政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由法制机构予以通报,取消依法行政考核评优资格,并提请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从严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作者单位:合肥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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