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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报案人

2015-09-10谢丽娟

上海人大月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拉杆箱冯先生利民

谢丽娟

2014年6月29日晚23时,警方接到举报,称居住在保德路某小区的冯先生家中有人吸毒和贩毒,警方迅速赶到该住所将冯先生等人带走调查。可不料,他们前脚刚离开,盗贼就闻风而至,将冯先生收藏的价值145万余元的古董盗窃一空。这究竟是巧合,还是一起精心策划的“调虎离山计”?

百万古董不翼而飞

2014年6月29日,对于家住闸北区保德路的冯先生来说,可谓是倒霉透顶的一天。因被他人举报贩毒,冯先生在派出所度过了惊魂不定的6个小时。洗脱嫌疑回到家中,却吃惊地发现屋内一片狼藉,多件价值不菲的古董、玉器不翼而飞……

意识到家中被盗,冯先生立刻拨打110报案。很快,闸北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就赶到了案发现场。仔细勘查之后,民警发现室内十分凌乱,两个卧室翻动痕迹明显,客厅的沙发上和地面上也留下许多痕迹。但由于现场曾经有多人走过,很难对鞋印等痕迹进行比对分析。在对周围邻居进行走访后,一位邻居表示,案发当日,确实有一个行踪可疑的男子出现在小区内。由于冯先生居住的楼里和小区门口都没有安装监控探头,警方无法确认嫌疑人的身份和逃跑路线。

虽然警方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但冯先生却觉得事有蹊跷:为何无缘无故地有人在深夜举报自己涉毒?小偷怎么偏偏在他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的时间段内实施了盗窃?难道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盗窃案?据冯先生介绍,保德路的这套房子是他与朋友不久前共同租下的,两人平日也不常住在这里,但把收藏的玉器、古董都放置在这里,知道这一点的人并不多。而失窃的物品恰恰是一批贵重的古董,价值高达145万余元。

同时,冯先生向警方提供了一个嫌疑对象。此人外号叫“胖子”,与冯先生原本是朋友,还曾经为冯先生开过车。但在一次车辆修理过程中,冯先生怀疑“胖子”从修理费中私自拿走了五千元导致两人不和,从此不再来往。冯先生怀疑“胖子”怀恨在心,从而实施盗窃。

举报涉毒竟是“调虎离山计”

没有监控录像,现场也没有留下有价值的痕迹,只有一个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就在案件侦查陷入僵局时,警方突然想起,被盗物品中有一个手机,或许可以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通过技术手段,一个叫张志刚的人进入警方的视线。警方发现,案发后张志刚一直在使用这部手机,还因吸毒被长宁警方行政拘留五天。

警方很快就找到了张志刚。“当时朋友打电话说,让我跟他去发一笔小财,我就跟着去了”。审讯中,张志刚承认,自己在案发当天确实曾跟随一个外号叫“胖子”的人到过冯先生家中,并搬走了三个大箱子。根据张志刚提供的线索,警方确认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胖子”,正是冯先生提到的怀疑对象,真名叫言利民。

由于言利民平时行踪不定,也没有固定的落脚点,所以抓捕工作十分艰难。几经周折,警方终于从闵行区的一家汽车修理行了解到,不久前,言利民曾将自己的一部本田轿车送到修车行修理,并从盗窃的赃物中取出了一块玉石作为修车费。

在基本确定言利民的活动范围后,警方决定引蛇出洞。2014年7月,警方根据线人提供的线索在预定地点守候,准备将言利民抓捕归案。但与言利民通话确定见面时间和地点时,线人因为过于紧张露出破绽,引起了言利民的警觉。发现异常的言利民并未到达预定的地点而是提前上了线人的车,并开车连闯三个红灯。警方当机立断开车将言利民逼停,当场抓捕手持匕首企图袭警的言利民。

到案后,言利民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并且承认那晚向警方举报冯先生涉毒的正是自己。

原来,汽车修理费事件后两人关系破裂。为了报复冯先生,2014年6月29日晚22时许,言利民精心策划了一起“调虎离山计”:他事先打电话到派出所举报冯先生贩毒,待警方从保德路将冯先生带到警局后,言利民打了个时间差,带着自己平日一起吸毒的“好友”张志刚于30日凌晨5时许到冯先生家实施了盗窃。

庭审现场一波三折

2014年12月15日,闸北区检察院依法对言利民、张志刚盗窃一案向闸北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言利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张志刚却一直喊冤,他坚称,自己根本没有盗窃的故意,当天只是为了取“毒品”才会出现在案发现场。张志刚还向法官强调,自己根本没有进入冯先生的房屋实施盗窃行为,直到离开冯先生家,言利民才向自己坦诚是去盗窃古董的。

“拉杆箱中装了什么你知道吗?会是冰毒吗?”

张志刚迟疑了一会,回答:“不会是。”

“三个那么大的拉杆箱都是言利民一个人搬下来的吗?你有没有到楼上的房间里?”

“我是上了楼,但我没进房间。就站在电梯里,一脚门外一脚门里堵着电梯,帮他把皮箱拿了下来。”

“那你看到三个大箱子有什么想法呢?”

“我当时确实没有想法,就是很单纯地帮他把东西拿下来,就是脑袋里没有拐弯的地方。”

尽管张志刚矢口否认自己参与了盗窃,但庭审证据和检察官的追问却戳穿了他的谎言。两人凌晨时分到陌生的小区,张志刚不仅进入了该小区,上了电梯到达了被害人的楼层并帮助言利民将装满古玩的三个拉杆箱拖走。由此可以判断,即便张志刚没有进屋或者不知拉杆箱中装有何物,但他明知是在实施盗窃,而且客观上也与言利民共同前往并实施了帮助行为,应当认定为言利民的共犯,构成盗窃罪。

出人意料的结局

出乎言立民和张志刚意料之外的是,他们费劲心思搬回来的三大箱古玩大多数是赝品。据闸北检察院的许检察官介绍,被害人冯先生报案时声称损失了大量的古玩、玉器等,数额达145万余元。但经鉴定部门鉴定,除了一件青花大碗系清代中期物品以外,其他物品均为现代及现代仿古工艺品,总价值仅为2万余元。

近日,闸北法院对这起盗窃案做出一审判决:言利民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张志刚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千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点评

盗窃是一种常见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常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判断盗窃的数额,应按照侵犯财物的价值来计算,而不以行为人意图侵犯的财产数额或其获利的数额来计算。所以,虽然受害人冯先生声称自己被盗的古董价值达145万余元,两名被告人也误以为盗窃的古董价值较高。但最终定罪量刑时,还是应以其实际价值2万余元作为量刑标准。

另外,盗窃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盗窃罪的相关客观违法事实。所以,本案中,要认定言利民、张志刚构成盗窃罪,必须要求两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直至法庭审理时,张志刚始终不承认自己是去盗窃古董的,他强调自己只是想和言利民去找点“毒品”、“发点小财”,而且自己没有进入冯先生家中,只是在电梯口帮助言利民搬运了三个拉杆箱。但从客观实际来讲,两人是在凌晨5点到陌生小区“他人”家中“发点小财”,即便张志刚没有走进冯先生家中实施盗取行为,但言利民从冯先生家中拿出了三个拉杆箱,从常理判断不可能是三箱“毒品”,张志刚客观上帮助言利民搬运了拉杆箱。所以,我们可以认定张志刚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言利民顺利完成盗窃的行为,系言利民盗窃的共犯,构成盗窃罪。但在这起盗窃案中,言利民起到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志刚起到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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